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3-01-12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坚持以市场化发展为导向、 以规范化运作为根本、以科学化管理为保障的经营理念,完善公司运作模式,建 立有效运营机制,不断拓宽公司业务范围,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开拓新的利润 增长点,最大限度为全体股东创造良好的经济回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自来水、污水处理、污泥处理、环 保项目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管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水务、 环保相关设备及物资的销售和维修;
高新技术项目的开发;
对外投资及资本运营, 投资管理及咨询;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具体以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 准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
4000 万股,出资方式为实物出资,出资时间为
1996 年.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98621.8602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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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 、第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
(五) 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