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3-01-16 |
600719 简称: 大连热电 编号:临2013―040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大连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于2013 年10 月24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以下简称 大连证监局 )《关于对大连热 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13]4 号, 下称 《责令改正决定》 ) . 现将《责令改正决定》的内容公告如下: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公 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独立性方面存在的问题 1.你公司人员任免实际由集团决定.热电集团党委会会议记录及公示栏显 示, 你公司本部及直属北海热电厂和东海热电厂等副处级及以上职务人员任免均 由集团决定,其后你公司仅在形式上发文任免,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 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 2.你公司人员薪酬及考核实际由集团决定. 热电集团党政联席会议记录及相 关文件显示,你公司工作人员薪酬调整、目标管理指标考核、困难职工补助等均 由集团决定,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3.你公司生产经营实际由集团控制.相关文件显示,热电集团每年度要求所 属各部门单位(含你公司及所属电厂)编制年度经营计划,并经集团研究批准后 下发年度生产经营计划通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集团按季度向你公司下发任务 计划书,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 4.你公司公章、收发文、重要合同签署均由集团控制.你公司与集团公章、 收发文均由集团同一人负责保管;
你公司对外签订合同,需经集团有关部门会签 并报集团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执行.以上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 5.你公司为集团部分人员发放工资.2012 年你公司为集团支付工资共计 228.55 万元, 其中为集团综合办公室支付 107.56 万元, 党委工作部 12.10 万元, 工会团委 7.15 万元,生产技术部 83.92 万元,安全环保部 17.82 万元.以上事 项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资金占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1. 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关联交易款项形成占用. 按照你公司与集团签订的 《蒸 汽销售合同》中销售结算方式及期限规定:销售数量确认后
20 日内,热电集团 以支票或汇票向大连热电支付蒸汽费.2012 年12 月份,大连热电销售给集团蒸 汽费 4,095.80 万元,按合同规定,2012 年12 月31 日,你公司应收集团的款项 应为 4,095.80 万元,而2012 年你公司实际应收集团金额为 10,600.00 万元,未 按合同付款金额为 6,504.20 万元,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第一章第十四
2 条、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 号)等规定. 2.煤炭采购形成非经营性占用.你公司与热电集团存在从同一煤炭供应商 采购原煤的情况,截至
2012 年12 月31 日,你公司共计向
6 家煤炭供应商预付 了5,739 万元的煤炭采购款, 而同期热电集团欠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