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2013-01-19
湖南股权交易所 标准板(E1)业务管理规则 (试行)

1 目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挂牌申请与审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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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息披露及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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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管理6

第五章 附则7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湖南股权交易 所(以下简称"湖南股交所" )标准板进行公司挂牌、股权 转让等业务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南股权交易所非 上市企业股权挂牌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标准板的挂牌公司应当为业务明确、 达到一定 的经营期限及注册资本实缴要求、信息披露质量较高的股份 有限公司. 第三条 标准板实行注册制, 湖南股交所对推荐挂牌材 料和信息披露内容进行完备性审核,不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和 投资价值作判断或保证,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 挂牌公司、 投资者及其他市场参与者等应遵循 自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挂牌申请与审核流程 第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湖南股交所标准板挂牌, 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依法设立,治理结构健全,合法规范经营,挂牌 前12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国家相关部门予

3 以严重处罚;

(二) 股份的发行、转让合法合规;

(三) 成立满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四) 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五) 对显著的同业竞争、 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等行为 能作出合理的解释且承诺解决期限;

(六) 实缴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60%. 第六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股份公司,湖南股交所不 接受其挂牌申请:

(一) 因参与民间借贷导致持续经营受到重大不利影 响或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二) 因直接或间接发行、转让股份导致实际股东人数 超过200人的(有权机构批准的除外). 第七条 拟挂牌公司申请在标准板挂牌,应当委托A类 推荐商进行推荐,并于挂牌后由推荐商进行不少于两个完整 会计年度的持续督导. 第八条 申请在标准板挂牌需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一) 公司关于股权挂牌转让的申请及授权文件;

(二) 公司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

(三) 推荐商出具的挂牌推荐书、持续督导方案;

(四) 经湖南股交所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 不少于一年一期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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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经湖南股交所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 次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六) 公司的设立文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 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 发起人协议以及最新公司章程等;

(七) 湖南股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湖南股交所收到拟挂牌公司的挂牌申报材料 后,组织进行完备性审核,审核程序包括预审、复审、专审 等. 第十条 由湖南股交所聘请的法律、财务、行业等专家 组成专审委员会,通过集中召开专审会的形式对拟挂牌公司 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以投票的方式对拟挂牌公司的挂牌申 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专审会成员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 设同意票、 附条件同意和反对票, 审核委员会委员不得弃权. 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三分之二为通过;

同意及附 条件同意票数达到三分之二为附条件通过,待拟挂牌公司在 解决审核委员会提出的相关问题并征得湖南股交所会后审 查同意才能视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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