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2013-01-19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广州 Guangzhou 武汉 Wuhan 成都 Chengdu 香港 Hong Kong 东京 Tokyo 纽约 Newyork 伦敦 London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长青(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郭伟康律师、邵芳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对公司召开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 召集人的资格、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并根据 对事实的了解和法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公司于

2018 年3月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及 摘要》、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017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关于

2018 年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董事

2018 年度薪酬的议案》,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

2018 年度薪酬的议案》,并将前述议 案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 2.2018 年3月27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 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的 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4月16 日下午 14:00 在广东省中山市小榄 镇工业大道南

42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何启强先生主持了会议.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施的投票于

2018 年4月16 日上午 9:30―11:

30、下午 13:00―15:00 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 于2018 年4月15 日下午 15:00 至2018 年4月1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进行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 网络投票安排.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 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法律意见书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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