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巨石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收购桐乡金石和桐乡 磊石各25%股权之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范性文 件及《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中国玻 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涉及巨石集 团香港有限公司收购桐乡金石贵金属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 乡金石")、桐乡磊石微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乡磊石")各25%股权之关联交易的有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地审阅,并就相关事宜与 公司进行了深入的咨询和探讨.
基于独立的判断,现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本次收购的标的股权定价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定价公 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人同意将《关于巨石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收购桐乡金石贵金属 设备有限公司 25%股权及签署相关交易文件的议案》、《关于巨石 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收购桐乡磊石微粉有限公司 25%股权及签署相关 交易文件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宋军李怀奇 储一昀
2013 年8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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