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3-01-21 |
2011 年10 月申请变更为杭州三联玻璃有限公司.企业于
2012 年5月在保持原 辅用料量、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等均不变的情况下,新增设备,并于
2012 年5月10 日通 过余杭区环保局审批(环评审查[2012]30 号). 因企业发展需要, 杭州三联玻璃有限公司拟搬迁至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塘康路
281 号, 租用浙江喜得力钢结构有限公司现有空厂房,建筑面积为 1650m3 ,项目总投资为
50 万元, 搬迁后,维持企业现实际的生产能力,为年产钢化玻璃
20 万平方米. 本项目在建设过程和运行过程中,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3 号)等有关 规定,以及当地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33 号),本项目属于:J 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65 玻璃及玻璃制品中其他类别, 杭州三联玻璃有限公司年产钢化玻璃
20 万平方米迁建项目 杭州清雨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5 - 杭州市中河中路
281 号金峰大厦 7F 该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因此,杭州三联玻璃有限公司委托杭州清雨环保工程有限 公司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我单位接受委托后对拟建场地周围环境进行了现场踏勘、调查和监测,在建设项目资 料收集的基础上进行了项目工程分析、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在征求杭州市余杭区环保局 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环保法规,并依据国家环保局颁发的《环境影响 评价技术导则》及浙江省环保局颁发的《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点》(修订 版),编制了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2.编制依据 ⑴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 号,自2015 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10.28 通过, 2003.9.1 施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8.2.28 修订, 2008.6.1 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8.29 修订, 2016.1.1 施行;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6.10.29 修订, 1997.3.1 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 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
23 号,2015.4.24 施行;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 号),2012.2.29 通过,2012.7.1 施行;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8】第253 号令, 1998.11.29;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33 号,2015.3.19 修订通 过,2015.6.1 施行;
1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有关条款的决定》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
21 号令,自2013 年5月1日起施行;
杭州三联玻璃有限公司年产钢化玻璃
20 万平方米迁建项目 杭州清雨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6 - 杭州市中河中路
281 号金峰大厦 7F ⑵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1)《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4 年修正),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21 号修正,2014.03.13 起施行;
2)《浙江省大气污染物防治条例》,第十二届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16.5.27 修订通过, 2016.7.1 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