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2013-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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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e t

2 0

1 4 年6 月5 日 星期四 温州城 ? ? 综合

3 受送达人 曾国科、蔡春妹、温州华高 鞋业有限 公司、温州雪鱼鞋 业有限公 司、温州华劲鞋材 有限公司、胡克县、方锦秀、金文昌当事人名称和案由 原告温州市瓯海恒 隆小额贷款股份有 限公司诉被告曾国 科、 蔡春妹、 温州华 高鞋业有限公司、 温州雪鱼鞋业有限 公司、 温州华劲鞋 材有限公司、 胡克 县、 方锦秀、 金文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一案 案号民事判决书 (

2 0

1 4 ) 温瓯 商初字第

1 7

1 号民事 判决书 裁判要点 判决如下:

一、 被告曾国科、 蔡春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 0 日内共同偿付 原告温州市瓯海恒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

0 0 万元、 利息1

0 7

8 8

0 元、 逾期利息 ( 以本金与利息之和1

1 0

7 8

8 0 元为基数, 按月利率1

8 .

6 ‰, 从2

0 1

3 年11月1

3 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 及律师代理费3

2 5

0 元.

二、 被告 温州华高鞋业有限公司、 温州雪鱼鞋业有限公司、 温州华劲鞋材有限公司、 胡 克县、 方锦秀、 金文昌依据瓯海恒隆高保字H L 第1

3 0

2 1

0 1

1 号的 《最高额保证 合同》 在最高限额

3 0

0 万元以内对上述款项的偿付承担连带责任.

三、 被告 温州华高鞋业有限公司、 温州雪鱼鞋业有限公司、 温州华劲鞋材有限公司、 胡 克县、 方锦秀、 金文昌在承担保证责任后, 有权向被告曾国科、 蔡春妹追偿.

四、 驳回原告温州市瓯海恒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 理费1

4 8

2 9 元、 公告费1

0 0

0 元, 合计1

5 8

2 9 元, 由被告曾国科、 蔡春妹、 温州华高 鞋业有限公司、 温州雪鱼鞋业有限公司、 温州华劲鞋材有限公司、 胡克县、 方 锦秀、 金文昌负担 (公告费已由原告垫付)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受理下列民商事案件, 已经审理终结.因有关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向下列当事人公告送达本院裁判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六十日, 即视 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裁定) , 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 (裁定的为十日) 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交副本, 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送达人 叶娟, 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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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 年12月13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 码:330327197212133521.郑少信, 男,

1 9

6 7 年5月31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 码:330321196705316032.当事人名称和案由 原告浙江豪丰合成 革有限公司与被告 叶娟、 郑少信买卖 合同纠纷一案 裁判文书案号 (

2 0

1 3 ) 温瓯三商 初字第

4 9

2 号民 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 被告叶娟、 郑少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豪丰合成革有限公 司货款

5 6

4 1

4 6 元并赔偿其利息损失 (利 息损失从

2 0

1 3 年11月28日起按年利率

5 .

6 %计算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 本案受理费

9 5

6 5 元、 财产保全申请费

3 3

4 0 元、 公告费

5 0

0 元 (该款已由原告垫 付) , 共计

1 3

4 0

5 元, 由被告叶娟、 郑少信 负担.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受理下列民商事案件, 已经审理终结, 因有关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向下列当事人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 发出之日起, 经过六十日, 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 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送达人 温州市正运实业有限 公司、 温州市登达化 工有限公司、 温州市 锃鼎实业有限公司、 温州市瓯海东南制鞋 厂、 温州新温化发展 有限公司、 田志胜、 林香娟、 林香兰、 田申桃、 项蔓菁、 邵万杰、 陈碎英、 侯传仪 温州市正运实业有限 公司、 温州市登达化 工有限公司、 温州市 锃鼎实业有限公司、 田志胜、 林香娟、 林香 兰、 田申桃、 项蔓菁 温州市正运实业有限 公司、 温州市登达化 工有限公司、 温州市 锃鼎实业有限公司、 田志胜、 林香娟、 田申 桃、 项蔓菁 当事人名称和案由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温 州市正运实业有限公司、 温州 市登达化工有限公司、 温州市 锃鼎实业有限公司、 温州市瓯 海东南制鞋厂、 温州新温化发 展有限公司、 田志胜、 林香娟、 林香兰、 田申桃、 项蔓菁、 邵万 杰、 陈碎英、 侯传仪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温 州市正运实业有限公司、 温州 市登达化工有限公司、 温州市 锃鼎实业有限公司、 田志胜、 林香娟、 林香兰、 田申桃、 项蔓 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温 州市正运实业有限公司、 温州 市登达化工有限公司、 温州市 锃鼎实业有限公司、 田志胜、 林香娟、 田申桃、 项蔓菁金融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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