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2013-01-21

1 . 判令被告温州市正运实业有限公司立即提前偿还原告借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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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万元和至还 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利息、 逾期利息 (罚息、 复利) 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2 . 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温州市正运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鹿城区双屿街道正 岙工业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 变卖后所得款项优先授权.3 . 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温州市登达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鹿城区中国鞋都产 业园区三期

4 5 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 变卖后所得款项优先受 偿.4 . 判令被告温州市登达化工有限公司、 温州市锃鼎实业有限公司、 温州市 瓯海东南制鞋厂、 温州新温化发展有限公司、 田志胜、 林香娟、 林香兰、 田申桃、 项蔓菁、 邵万杰、 陈碎英、 侯传仪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的本息及实现债权的 其他费用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 .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1 . 判令被告温州市正运实业有限公司立即提前偿还原告借款4

0 0 万元和至还 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利息、 逾期利息 (罚息、 复利) 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2 . 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温州市正运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鹿城区双屿街道正 岙工业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 变卖后所得款项优先授权.3 . 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温州市登达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鹿城区中国鞋都产 业园区三期

4 5 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 变卖后所得款项优先受 偿.4 . 判令被告温州市登达化工有限公司、 温州市锃鼎实业有限公司、 田志 胜、 林香娟、 林香兰、 田申桃、 项蔓菁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的本息及实现债权 的其他费用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 .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1 . 判令被告温州市正运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

7 0 万元和至还款本 息结清之日止的利息、 逾期利息 (罚息、 复利) 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2 . 判令 原告有权就被告温州市正运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鹿城区双屿街道正岙工 业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 变卖后所得款项优先授权.3 . 判令 被告温州市登达化工有限公司、 温州市锃鼎实业有限公司、 田志胜、 林香娟、 田 申桃、 项蔓菁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的本息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在担保范 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 .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开庭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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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 年10月9日14时30分2014年10月9日15时30分2014年10月9日16时30分开庭 地点 本院第十三审判庭 本院第十三审判庭 本院第十三审判庭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本院受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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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温瓯商外初字第1

4 、

1 5 、

1 6 号案件, 因有关当事人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 依照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向下列当事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证据副本、 开庭传票、 举证通知书、 应诉通知书、 合议庭组成人员 通知书、 外网查询告知书、 民商事案件诉讼风险须知、 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三个月, 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 告期满后三十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本院决定对下列案件进行公开审理, 有关当事人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 逾期将依法缺 席判决.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本院受理下列案件, 因有关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 条的规定, 向下列当事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开庭传票、 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 书、 诉讼风险提示书、 廉政监督卡、 外网查询告知书、 民事裁定书 (转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六十日, 即 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本院决定对下列案件进行 公开审理, 有关当事人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受送达人 池上听, 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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