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3-01-22 |
四、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 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 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 对于持有"16 北控 01"、 "16 北控 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 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根据
2008 年1月1日起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1月1日起施 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4 年1月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 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 再向非居民 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 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 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6北控01"债 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一)、《"16北控02"债券付息事宜 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二)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 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 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 本公司.联系人:潘宝侠,联系方式:010-8587 9022,传真号码:010-8587 9033,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59号院2号楼十二层,邮政编码:100022.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如非居民 企业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 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3.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五、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1. 发行人: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
59 号院
2 号楼十二层 联系人:潘宝侠 联系方式:010-8587
9022 邮政编码:100022
5 2. 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27 层 联系人:李赫然、谭艺 联系方式:010-65051166 邮政编码:100004 3.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
电话:021-3887
480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6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 年付息公告》之盖章页) 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6月6日7附件一:"16北控01"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 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 (人民 币元) 联系人: 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