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 2013-02-04 |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区域经济布局,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促进 企业在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各类产业园区应当组织区内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鼓励各类产业园区的企业进行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土地集约利用、水的 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共同使用基础设施和其他有关设施. 新建和改造各类产业园区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并采取生态保护和污染控制措施, 确保本区域的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 煤矸石、 尾矿、 废石、 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生利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 的余热、余压等进行综合利用. 建设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 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综 合利用资源发电的企业签订并网协议,提供上网服务,并全额收购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不具备综合利 用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对农作物 秸秆、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废农用薄膜等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 能源.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发展生态林业,鼓励和 支持林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木材节约和代用技术,开展林业废弃物和次小薪材、沙生灌木 等综合利用,提高木材综合利用率. 第三十六条 国家支持生产经营者建立产业废物交换信息系统,促进企业交流产业废物 信息. 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提供给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
6 者进行综合利用.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推进废物回收体系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合理布局废物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支持废物回收企 业和其他组织开展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及信息交流. 废物回收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和消防等规定. 第三十八条 对废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废轮胎、废铅酸电池等特定产品进行 拆解或者再利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再利用产品标准,并 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应当交售给具备条件的拆解企业. 第四十条 国家支持企业开展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