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 2013-02-05 |
一、学生?校后,应何时偿还贷款? 答:有下?各款情事之一,应於各阶段贷款偿还期起算日 前 通知承贷银?后,依各该款规定 偿还贷款:
一、继续在国内就学者,得至最后教育阶段学业完成后偿还.
二、服义务兵役者,得至服役期满后偿还.
三、?加教育实习者,得至实习期满后偿还.
四、因故退学或休学者,应於退学或休学后偿还.
五、出国?学、出国定居或出国就业者应於出国前一次偿还.但成绩优?,并获政府考 选、外国政府机构或国外学校提供?学奖助学?者,得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继续 在国外升学,至最后教育阶段学业完成后偿还. 前项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五款但书之情形,除在职专班之学生应於学业完成即依? ?法按月平均摊还本息外,其余贷款学生应自事实完成日后满一?之次日起,依??法 按月平均摊还本息. 学生於原偿还期起算日前有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而未依规定之期限通知承贷银?, 致有逾期情事者,得检附证明文件,向承贷银?申请并经其同意后,依第二项规定期限 先偿还有各款事实前已到期之本息、违约?后,依第二项规定期限偿还未到期之本息. (截?「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学生就学贷款办法」第十条)
二、偿还的期限? 答:偿还期限为贷款一学期者得於一?内以每月偿还,依此?推.(?如:借8学期者,则借款 ?额会合并成一笔,分八?(96期)平均偿还.)
三、可否延长还款时间? 答:学生於开始偿还贷款之前一??,平均每月所得未达新台币三万元(前一??如有就学 或服义务兵役之缓缴期间?予?计)及为低收入户或中低收入户者,得申请缓缴贷款本 ?(已逾应偿还起算日或已开始还款者,应先偿还逾期期间之到期本?、违约?后,始 得申请),最多以申请三次为限,每次申请缓缴期限为一?,贷款到期日并随缓缴期限 顺延.其缓缴期间之?息,由各级主管机关负担. 申请缓缴贷款本?三次者,得申请延长偿还贷款期限,经承贷银?同意后,贷款一学期 得以一??个月计,低收入户或中低收入户得以二?计.其?息由借款人自?负担. (截?「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学生就学贷款作业办法」第十八条) (截?「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学生就学贷款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四、逾期未还款,有何后果? 答:学生或保证人未依贷款?约偿还借款者,由承贷银?依法追缴,并将资?送请财团法人 ?融?合徵信中心建档,?为?融债信??往?户,并揭?至贷款完全偿还为止;
已偿 还者,由承贷银?通知财团法人?融?合徵信中心注销纪?. (截?「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学生就学贷款办法」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