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 2013-02-06 |
3 执行. 表3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备注 厂界 臭气浓度 a 半年 适用于所有排污单位 厂界 颗粒物 半年 适用于有原料破(粉)碎、脱皮(壳) 、筛分及产品筛分、 喷浆造粒工序等涉及颗粒物排放的排污单位 厂界 氨 半年 适用于有氨制冷系统或液氨储罐的排污单位 厂界 硫化氢、氨 半年 适用于有生化污水处理的排污单位 注1:若周边有环境敏感点或监测结果超标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注2:无组织废气监测须同步监测气象参数. a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以及原辅用料、生产工艺等,确定是否监测其他臭气污染物. 5.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应主要考虑清洗机、破碎机、脱水机、 干燥机、筛选设备、切割机、搅拌机、精磨机、水洗设备、喷浆造粒机、喷雾干燥机、流化 HJ―201
5 床、大型排风扇、冷风机、真空泵、制冷机、包装机等强噪声设备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厂 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和监测频次按照表
4 执行,周边有敏感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表4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备注 企业厂界四周 等效连续 声级 季度 适用于所有的食品制造单位 5.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1 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于
2015 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 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或其他环境政策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5.4.2 无明确要求的,排污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周边地表水、海水、地下水和土壤开展监 测.对于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海水的排污单位,可参照 HJ/T 2.
3、HJ/T
91、HJ
442 设置监 测断面和监测点位;
开展地下水、土壤监测的排污单位,可按照 HJ
610、HJ/T
164、HJ/T
166 要求设置监测点位. 5.5 其他要求 5.5.1 除表 1~表4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5.1.1 和5.5.1.2 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 范围,并参照表 1~表4和HJ
819 确定监测频次. 5.5.1.1 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 于2015 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要求 的污染物指标. 5.5.1.2 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 实际排放的,在国家有毒有害物名录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 毒污染物指标. 5.5.2 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 HJ
819 中监测频次的确定原则提高 监测频次. 5.5.3 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 相关要求执行. 5.5.4 监测方案的编写、变更按照 HJ
819 执行.
6 信息记录和报告 6.1 信息记录 6.1.1 监测信息记录要求 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 HJ
819 等有关要求执行. 6.1.2 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要求 排污单位应详细记录其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日常生产中应参照以下内容记录 相关信息,并整理成台账保存,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6.1.2.1 生产运行状况记录 HJ-201
6 按食品生产种类,记录各生产批次以下的相关信息: a)原辅料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