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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3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5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64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70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84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88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94 10 合规判定方法.100 附录 A(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104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执行报告编制参考表.112 II 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 〔2016〕 81号) 和 《排 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 和规范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 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 求. 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 院、中国物资再生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中国拆船协会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9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 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 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 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 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废弃资源加工工业 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单独以废弃资源为原料的加工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 染物、 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废弃资源和原生资源同为原料的加工企 业和生产设施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固 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在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的 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