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3-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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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 项、 第

(五) 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 项、第

(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8 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 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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