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 2013-02-20 |
本报记者刘继广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新森林法,为加快我国的林业发展,保护现有森林资源以及加快森林资源的培育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曾参与森林法修改工作的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和体制改革司司长陈根长深有感触地告诉记者,了解和把握新森林法的深刻内涵,领会其精神实质,是正确贯彻实施新森林法的关键 陈根长说,原森林法是在我国改革开放起步之初制定实施的,无论是从其制定的出发点还是在实施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来说,都是一部比较好的法律 十几 年来,对于我国的林业发展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因此,新森林法 对于原森林法中好的东西都保留 了下来,正确认识这一点十分重要贯彻实施新森林 法不能只贯 彻实施所修改的部分,而应将整个新森林法当成一部完整的 法律来加以理解和执行,这样才能让新森林法充分发挥 作用 为什么要对原森林法进行修改呢?陈根长认为主要有三点理由 首先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林业的要求也在发生变化,从而导致林业的性质,地位,作用乃至经营方针也在发生变化尤其是随着人类生存环境的不断恶化,森林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变得越来越突出,林业也已成为世界各国经济生活乃至政治生活中的一个热点问题,人们对森林的生态,社会效益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我国1984年制定实施的森林法虽然也注意了森林的生态,社会效益,然而,在当时的经济环境下,并未真正从法律制度上配套解决林业在生态环境建设中所占的地位和作用问题 其二是原森林法作为我国的第一部单行经济法出台较早,难免在一些法律条文的规定上存在一些缺陷如在法律责任部分,对于处罚的一些规定比较原则,处罚的力度也不够,导致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的力度不够 再次是目前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林业也必须适应市场经济这个大环境,这就要求新森林法既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又要适合中国的林业特点,这也是原森林法未能解决的问题正是基于这三点,因此要对原森林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然而,在森林法的修改过程中,又出现了一个十分令人棘手的问题,那就是怎样找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林业自身特点的结合点,这是搞好森林法修订工作的关键 陈根长说,林业可以为社会提供有形的产品,这些产品可以通过市场进行交换,能够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换言之,以提供有形林产品为主导的林业较容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对于以提供生态,社会效益为主导的那部分林业来说,其服务对象是整个社会,因而不能通过市场进行交换,也就很难通过市场配置资源 为解决这个问题,新森林法 巧妙地运用分类经营对这个问题进行处理,按照对森林三大效益可以主导利用的原则,有的发挥生态效益,有的发挥经济效益,有的发挥社会效益,根据主导利用的不同划分林种,根据林种不同, 制定不同的法律制度分类经营 是将林业的生态,社会和经济三大效益在整体上紧密联系成为一个有机整体,而在局部上分而治之新森林法在经营管理制度和林业投入等方面都对不同林种作出了不同的法律规定新森林法 虽未明确提出 分类经营 4个字,却通篇贯注了这个思想 陈根长说,贯彻实施新森林法还要准确把握一个基本出发点发展林业生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