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 2013-02-24 |
(三)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就业扶贫基地,按规定 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等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
(四)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 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 册之日起正常运营
6 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 创业补贴;
(五) 对入驻实体数量多、 孵化效果好的贫困县创业孵化载体, 创业孵化基地奖补政策, 可适当提高奖补标准;
(六) 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针对贫困劳动力开展职业指导、 专场招聘等就业服务活 动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七) 对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的, 给予一次性求职创 业补贴;
(八) 对企业接收外地贫困劳动力就业的, 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 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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