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3-02-24 |
因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林集团" )向天津嘉颐实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收购人" )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收购人持有的深圳市金桔 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桔莱" )100%股权,使得收购人持 股比例超过 30%,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以下简称" 《准则
16 号》 " ) 的有关规定,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编制并披露了《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收购报告书》 (公告日期:2015 年10 月15 日) . 本次收购中,收购人支付的对价为深圳金桔莱 100%股权,深圳金桔莱的财 务数据已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深圳金桔莱 100%股 权的价值已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相关信息参见
2015 年10 月9日公告的《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报书(修订稿) 》 . 根据《准则
16 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收购人应提供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因收购 人在本次收购行为发生时成立不满一年,根据《准则
16 号》第四十条第三款的 有关规定,应当提供其控股股东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和黄金"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 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 告.截至本公告公告日,颐和黄金因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公司
24 家,数量繁 多,此外截至
2015 年3月31 日,颐和黄金合并报表总资产为 80.67 亿元,净资
2 产为 49.27 亿元,2015 年1-3 月营业收入为 30.35 亿元,资产、业务规模巨大, 因此颐和黄金难以按照《准则
16 号》第四十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提供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鉴 于上述情况,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第十节中披露的收购 人及其控股股东颐和黄金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根据《准则
16 号》第四十条第六款的有关规定,收购人已经聘请财务顾问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收购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有关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15 年10 月15 日) ,财务顾问认为: 收购人无法按规定提供财务资料的原因属实、收购人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实力、 且没有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意图.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10 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