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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bao365.com 湖南省工业企业劳动保护条例(1997修正)[失效] 【颁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1997-04-02 【实施时间】1986-10-01 【时效性】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大关于废止<

湖南省工业企业劳动保护条例 >

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29日实施日期:2002年3月29日)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善工业企业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 ,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 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应于本省境内从事工业生产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附属的生产作业场所,以及工业管 理部门. 第三条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消除危害、发展生产的劳动保护方针. 第四条劳动保护措施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不准挪作他用. 第五条实行劳动保护监察制度.劳动保护监察工作坚持国家监察、行政管理 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劳动保护监察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当前页码:2 http://code.fabao365.com 第六条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部门设置劳动保护监察机构,负责劳动保 护监察工作. 工业管理部门设置劳动保护管理机构或配备劳动保护管理人员,组织、检查 和监督劳动保护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劳动场所进行卫生监督和卫生学评价,对各种 职业病进行预防、诊断、治疗. 第七条企业设置劳动保护管理机构或配备劳动保护管理人员.企业劳动保护 管理机构或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劳动保护情况,对生产中的不安全和职业危害因素提出处理意见 ;

(二)参与制定有关劳动保护的计划和规章制度;

(三)参与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在可能发生重大事故时,有权决定停止作 业、撤出人员;

(五)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向上级反映本单位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企业负责人(厂长、矿长、经理等)对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 责任. 企业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劳动保护工作负技术责任. 当前页码:3 http://code.fabao365.com 企业所属职能部门和生产单位负责人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劳动保护工作负责. 第九条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保护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职工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对他人违章作业应予劝告和制止,对玩忽职 守的人员有权检举控告. 第十条工会负责组织职工对劳动保护工作实行群众监督,对违反劳动保护法 规的行为有权制止、申诉和控告. 当生产中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可支持职工拒绝操作.

第三章劳动保护教育和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工业管理部门和企业应制订劳动保护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种技 术学校、技工学校应设置有关劳动保护的课程. 第十二条新职工和调换新工种、操作新设备的职工,必须接受安全操作教育 ,经考核合格方准进入岗位操作. 电气、起重、锅炉、压力容器、焊接、爆破等特殊工种的工人,必须接受专 业技术培训,经劳动部门或劳动部门指定的单位考试合格方准独立操作. 第十三条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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