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3-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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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流通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持有和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
1、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以及非流通股股东出具的说明,截至
2006 年4月5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均不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同时在此之前
6 个月内也不存 在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
2、河北沧州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实际控制 人为沧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截至
2006 年4月5日,该实际控制人不持有 公司流通股股份,在此之前
6 个月内也不存在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
3、河北省建设投资公司系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为河北省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截至
2006 年4月5日,河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不持 有公司流通股股份;
而且,在此之前的
6 个月内也不存在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的 情况;
由上,本所律师认为,沧州化工的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共同提出公司股权分置 改革动议符合《指导意见》 、 《管理办法》 、 《操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均 具有参加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
四、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
1、公司的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向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流通股股东支付 32,200,000 股,即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
10 股获付 2.8 股股份,自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非流通股 股东所持的非流通股获得在 A 股市场上市流通权.支付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每 股净资产、每股收益均保持不变.
2、公司非流通股东所持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在十二个月内 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 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 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3、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将公布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自股权分置改革实施之日起,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