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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R-6: 2012, Regulations for the safe transport of radioactive material, Edition, MOD) 2019-02-15 发布 2019-04-01 实施 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发布 I GB11806-2019 目录 前言.1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一般要求.6 4.1 辐射防护.6 4.2 应急响应.6 4.3 质量保证.6 4.4 遵章保证.6 4.5 特殊安排.6 4.6 不符合项.7 4.7 培训.7
5 限值.8 5.1 放射性核素基本值.8 5.2 放射性核素基本值的确定.8 5.3 辐射水平限值.9 5.4 表面污染水平限值.9 5.5 运输指数和临界安全指数限值.9
6 放射性物品的要求.9 6.1 低比活度物品.9 6.2 表面污染物体.10 6.3 特殊形式放射性物品.11 6.4 低弥散放射性物品.11 6.5 例外易裂变材料.11 6.6 六氟化铀.12
7 包装和货包的要求.12 7.1 货包分类.12 7.2 对所有包装和货包的一般要求.14 7.3 IP-3 型、A 型、B 型和 C 型货包的通用要求.14 7.4 空运货包的附加要求.15 7.5 工业货包的附加要求.15 7.6 六氟化铀货包的附加要求.16 7.7 A 型货包的附加要求.17 7.8 B(U)型货包的附加要求.17 7.9 B(M)型货包的附加要求.18 7.10 C 型货包的附加要求.18 7.11 易裂变材料货包的附加要求.19
8 运输要求.22 8.1 放射性物品品名和联合国编号.22 8.2 货包装运前的要求.23 II 8.3 运输指数、临界安全指数的确定.23 8.4 运输和中途贮存的要求.24 8.5 货包和集合包装分级.28 8.6 标记、标志和标牌.29 8.7 托运人的职责.31 8.8 承运人保留和取得运输文件.33 8.9 海关作业.33 8.10 无法交付的托运货物.33
9 需要审批的事项.33 9.1 概述.33 9.2 设计的审批事项.34 9.3 运输活动的审批事项.36 附录A(资料性附录)38 附录B(规范性附录)48 附录C(规范性附录)66 附录D(规范性附录)71
1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核安全法》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防治放射性污染,改善环境质量, 规范放射性物品运输管理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89 年,2004 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与《放射性物质 安全运输规程》 (GB11806-2004)相比,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 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 ,并结合上下内容,将标准中部分 放射 性物质 改为 放射性物品 ;
――增加了仪器或制品中单个放射性核素的豁免托运货物放射性活度限值允许使用放 射性核素基本值替代,并说明了这种替代的计算条件和要求;
――对 易裂变材料 的定义、分类、限值和相关要求进行了修改;
――对原标准 表8联合国编号、专用货运名称和说明及附带危险 进行了修改;
――将原标准中放射性核素活度限值表从正文移至规范性附录 B;
将原标准第
8 章 试 验程序 移至规范性附录 C. 本标准修改采用了国际原子能机构 (IAEA) Specific Safety Requirements No. SSR-6:
2012 年版《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条例》 . 与SSR-6:
2012 相比,本标准技术内容与所采用的国际标准一致,只做了少量的修改, 在结构上有较多调整.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删除了 SSR-6:
2012 的前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