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2013-03-04

2016 年12 月31 日 《报告书》 指 《银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 告书(草案) 》 《评估报告书》 指 《银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收购上海盛蔚矿业投 资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 (中和评报字(2017) 法律意见书

6 第BJV2002 号) 《审计报告》 指 《审计报告》 (安永华明(2017)审字第 61212287_A01 号) 《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重字 [2017]第0006 号) 过渡期间 指 自评估基准日次日至交割日(含交割日当日)的期间 利润补偿期间 指 《利润补偿协议》约定的利润补偿期间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改委 指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工商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

2013 年12 月28 日 修正,自2014 年3月1日起实施)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4 年8月31 日通 过,自2014 年8月31 日起施行)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016 年9月1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第

10 次主席办公会审议修订通 过,自2016 年9月8日起施行) 《重组若干规定》 指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 年9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订)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法律意见书

7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重字[2017]第0006 号致:银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银泰资源的委托, 担任银泰资源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规则》、《重组 管理办法》、 《重组若干规定》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包过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就银泰资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一、本所及承办签字律师简介

(一)本所简介 本所成立于

1988 年8月,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

40 号楼 40-3 四层-五层.本所在西安、杭州、南京、上海、广州、深圳、海口、沈阳、青岛、菏泽、苏州等设有分支机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证券与资本市场、金融 与银行、兼并与收购、外商直接投资、国际贸易、诉讼与仲裁、知识产权、项 目与房地产、公共政策.1993 年,本所首批取得司法部和中国证监会授予的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

(三)承办签字律师简介

1、江华律师,1993 年开始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曾担任杭州解百、古越龙山、 郑煤机、国星光电、银河磁体、洲明科技等多家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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