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3-03-07

1997 年(危 险品及海上 污染物)规例 SI 第2367 号;

海上指引第 340(M)号29.2.1 「商船规例」列明对运载危险物品的规 定,同时「国际海运危险货物守则」和相关的商 船通告上所载的条款,均应当遵守. 「国际海运 危险货物守则」载明分类、纪录、包装等详情, MSCP01/第29 章/修订本 1.02/第3页并符合这些规例的应用方法须知,尤其列明多种危 险物品的详细资料. 29.2.2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守则」的总序和每类 物品的序言都包含多项条款,确保安全处理和运载 危险品所须的设备,包括电器和线路、消防设备、 通风、排烟、修理工程、专用设备的供应和可用情 况等.有些条款适用於各类危险物质,有些则只适 用於某些类别.处理危险品时应参照这项资料.下 文将具体介绍某些规定.如有疑问,请向 Maritime and Coastguard Agency 或其他有关部门查询. 29.2.3 危险品的装卸,只可在合资格的专责高级 船员监督下进行.为免危险品的容器受损,应采取 适当的预防措施,例如使用专用的起卸装备等. 29.2.4 不得装载不符合规则的危险品.这些规则 即「国际海运危险货物守则」 ,以及船上的合资格运 载危险货品的证明文件(如适用) .若装运某些散装 固体危险品,则须遵照国际海事组织所颁布的「固 体散装货物安全实用规则」上的附录乙,同时应参 照国际海事组织颁布的「船运危险货品紧急程序」 , 以确保船上已具有适当的紧急设备. 商船通告 第1706 号29.2.5 英国对装卸爆炸品另有额外的规定. MSCP01/第29 章/修订本 1.01/第4页29.2.6 若船舱内载有会引致爆炸或火灾的货 品 (例如爆炸品或易燃液体) ,所有电线线路及设 备(包括手提设备) ,应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 守则」的建议.处理货品时,除在清楚标示的指 定地点外,禁止吸烟及明火. 29.2.7 船上应制订紧急应变程序,由船长因应 事故的环境和地点全权决定执行的情况.为应付 紧急事故而使用的设备应随时可用;

船员要接受 培训并熟悉使用方法. 29.2.8 紧急程序应包括: . 意外爆炸事故(见下文第 29.2.12 节) . 可能发生的火警. 29.2.9 负责处理运载危险物品发货单的船 员,应具有从标志和标志牌上辨认出危险品的能 力,因此如果发现有任何泄漏、溢漏或任何其他 涉及危险物品的事故,应立即报告. 商船通告 第1731 号29.2.10 负责处理危险物品的人员,须获发并 穿戴适用於该危险情况的个人保护装备(有需要 时包括呼吸器) . 29.2.11 如面对危险物品发生意外的风险,应 参照国际海事组织所颁布《国际海运危险货物守 则》中的「医疗急救指引」 . MSCP01/第29 章/修订本 1.01/第5页29.2.12 若有任何危险物品溢漏,应立即采取适当 措施化解危险.若危险物品装载在冷冻库内,隔热材 料可能会吸收这些危险物质,因此要特别小心处理. 有需要时,应检查和更换受到污染的隔热层. 29.2.13 若有货物泄漏,或散溢出危险气体或烟 雾,船员应立即离开危险区域,而该区域亦须以封闭 或密封场地的方式处理(见第十七章) .负责处理溢 漏危险品,或移走已破损包装的船员,须因应当时的 环境获提供及穿戴适当的呼吸器和保护衣物.应准备 好适当的救援设备和复苏器,以应紧急之用(见第四 章) . 29.2.14 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进行的风险评估和监 控的方法见第二十七章.其他有关处理和装载危险货 品的指引,则见国际海事组织所颁布的《安全载运危 险货品及在港口围内进行有关活动的建议》 . 29.3 集装箱的运送 29.3.1 集装箱其实是将已预先装箱的货物装在一 起,第二十一章和第二十六章内有段落提及有关的安 全工作.HSE 也已经发布「码头资料页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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