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3-03-08 |
1 A 章总则第27.1 条 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 本规章的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四条和第五条.本 规章的适用范围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本规章规定颁发和更改最大重量等于或小于 3,180 公斤(7,000 磅)且其乘客座位 数不大于
9 座的正常类旋翼航空器型号合格证使用的适航标准. (b)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的规 定申请正常类旋翼航空器型号合格证或申请对该合格证进行更改的法人, 必须表明符合本规 章中适用的要求. (c)多发旋翼航空器可按 A 类进行型号合格审定,但必须符合本规章中附件 C 的要求. [2002 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27.2 条 特别追溯要求 (a)对于
2003 年7月2日以后制造的各旋翼航空器,申请人必须表明每个乘员座椅均 装有满足本条(a)(1)、(a)(2)和(a)(3)要求的安全带和肩带. (1)每个乘员座椅必须具有一套单点脱扣的组合式安全带和肩带. 每个驾驶员的组合 式安全带和肩带必须允许驾驶员在系上安全带和肩带就座时能够完成飞行操作所有必需的 功能. 安全带和肩带不使用时必须有措施将其固定, 以免妨碍旋翼航空器的操作和应急情况 下的快速撤离. (2)必须用安全带加上能防止头部与任何伤害性物体碰撞的肩带, 保护每个乘员免受 严重的头部损伤. (3)在适用的情况下, 安全带和肩带必须满足旋翼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基础规定的静 强度和动强度要求. (4)对本条而言,旋翼航空器制造日期按下列日期确定: ()反映旋翼航空器完工并满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批准的 型号设计资料的验收检查记录或等效记录的日期;
或()外国适航当局证明该旋翼航空器完工并颁发初始标准适航证或等效文件的日 期. (b)对于
2002 年7月2日之前确定型号合格审定基础的旋翼航空器: (1)只要申请人表明符合
2002 年7月2日施行的本规章所有适航要求,其最大乘客 座位可以增加至
8 座或
9 座. (2)只要符合下列要求,其最大重量可以增加至 2,730 公斤(6,000 磅)以上: ()增加后的乘客座位数不超出
2002 年7月2日审定的最大数量;
或()申请人表明符合至
2002 年7月2日有效的本规章所有适航要求. [2002 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B 章飞行总则第27.21 条 证明符合性的若干规定 本章的每项要求,在申请合格审定的载重状态范围内,对重量和重心的每种相应组合, 均必须得到满足,证实时必须按下列规定: (a)用申请合格审定的该型号旋翼航空器进行试验,或根据试验结果进行与试验同等准 确的计算;
(b)如果由所检查的各种组合不能合理地推断其符合性, 则应对重量与重心的每种预期 的组合进行系统的检查. 第27.25 条 重量限制
2 (a)最大重量 最大重量 (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的要求的最重重量) 必须这样制定: (1)不大于: ()申请人选定的最重重量;
()设计最大重量(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的结构载荷情况的最重重量);
()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的飞行要求的最重重量. (2)不小于下述各项之和: ()按第 27.29 条确定的空机重量;
()相应于装满商载时的可用燃油重量;
()全部滑油重量;
()对各个座位,乘员重
77 公斤(170 磅)或申请合格审定要求的任一较轻重量. (b)最小重量 最小重量(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的要求的最轻重量)必须这样制定: (1)不大于下述各项之和: ()按第 27.29 条确定的空机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