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2013-03-08

()使用旋翼航空器所必需的最小机组的重量,假定每一成员的重量不大于

77 公斤(170 磅),或申请人选定的或包括在载重说明书中的任一较轻重量;

(2)不小于: ()申请人选定的最轻重量;

()设计最小重量(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的结构载荷情况的最轻重量);

()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的飞行要求的最轻重量. (c)带有可抛放外挂载重时的总重 如满足下列要求, 对于任何旋翼航空器的载重组合, 带有可抛放外挂载重时的旋翼航空器总重可以制定成大于依据本条(a)所制定的最大重量: (1)旋翼航空器的载重组合不包括有人外挂载重;

(2)按第 27.865 条或等效的运行标准,用于外挂运行的结构件已得到批准;

(3)总重中大于按本条(a)制定的最大重量的部分仅由可抛放的外挂载重的全部或部 分重量组成. (4)按重量增加超过本条(a)规定的重量而引起的载荷和应力增加的状态来表明旋翼 航空器的结构部件符合本规章适用的结构要求;

和(5)使用总重大于本条(a)制定的最大合格审定重量的旋翼航空器, 应受适当的使用限 制,该限制要符合第 27.865 条(a)和(d)的要求. [2002 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27.27 条 重心限制 重心前限和重心后限, 以及横向重心极限(如果是临界的), 必须按照第 27.25 中规定的 每一重量来制定.其限制不得超过: (a)申请人选定的极限;

(b)证明结构符合要求所使用的极限;

(c)表明符合每项适用的飞行要求的极限. 第27.29 条 空机重量和相应的重心 (a)空机重量与相应的重心必须根据无机组人员和有效载重的旋翼航空器称重来确定, 但应装有: (1)固定配重;

(2)不可用燃油;

(3)全部工作液体,包括: ()滑油;

()液压油;

()除了发动机因喷液要求的水以外,旋翼航空器系统正常工作所需的其它液体. (b)在确定空机重量时旋翼航空器的状态必须是明确定义的,并易于再现,特别是关于 燃油、滑油、冷却剂和所装设备的重量. 第27.31 条 可卸配重

3 在表明符合本章的飞行要求时,可采用可卸配重. 第27.33 条 主旋翼转速和桨距限制 (a)主旋翼转速限制 主旋翼转速范围必须这样制定: (1)有动力时,提供足够的余量以适应在任何适当的机动中发生的旋翼转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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