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 2013-03-12 |
2016 年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 》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 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 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 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6 电气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根据
2008 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 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1月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 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 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4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 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 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发行人、主承销机构、托管人及各证券公司:
1、发行人: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110 号 法定代表人:黄迪南 联系人:刘娟平 联系
电话:13788908058 邮政编码:200002
2、独家主承销机构: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十八层 1807-1819 室 法定代表人:宋冰 联系人:冯烨 联系
电话:010-66273429 邮政编码:100033
3、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 联系人:聂燕 联系
电话:021-68813878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5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
2017 年付 息公告》之盖章页)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018 年1月15 日6附件一: "16 电气债"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 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 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 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
电话: 传真:
邮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