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3-03-15 |
2、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 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 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3、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方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 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发表 专项说明和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如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机制、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公司提供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互动平台等)接受所有股东对公司分 红的建议和监督.
5、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独立董事应发表意见,董事会 通过后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 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修订为:
(六)决策程序与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极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 利润分配预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 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 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3、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方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表决通过.若公 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 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监 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如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机制、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 司提供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互动平台等)接受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5、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 (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 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配的资金用途和使用计划等情 况.独立董事应发表意见,董事会通过后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三条 原 公司指定《 中国证券报》 或/和《 上海证券报》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披露信息的媒体,登载 公司公告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的网址为http://www.sse.com.cn. 修订为: 公司指定《 中国证券报》 或/和《 上海证券报》 或/和《 证券时报》 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披露信息的媒体,登载公司公告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的网址为 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9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