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2013-03-23

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 指《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 的生效、 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 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 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 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 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浦银安盛优化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基金合同》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基金合同》目的,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 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5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治理准则》 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发售公告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 位 会员单位 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6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场外 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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