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 2013-03-23 |
一、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简介 本次评估的委托方为上饶市大通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饶市信州区带 湖路
5 号,法定代表人:艾国,注册资本:4800 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3623002001246.经营范围:煤气生产、安装、销售;
城镇燃气生产、销售、管道安装、勘测、设计、维修、调试;
灶具及用品销售、五金交电销售(以 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凭许可证或资质许可证或资质证经营) .成立日期:二零零 一年十二月十日,经营期限:二一年十二月十日至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本次评估的资产占有方为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天津市南开区 黄河道大通大厦九层法定代表人:李占通,注册资本:4588 万元,公司类型:有 限责任公司,注册号:1200002001457.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对房地产项目、生 物医药科技项目、环保科技项目、媒体项目、城市公用设施项目投资及管理;
投 资咨询;
仪器仪表、机电设备(小轿车除外) 、燃气设备批发兼零售;
涉及上述审 批的,以审批有效期为准(以上范围内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成立 日期: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经营期限: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至二 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二、评估目的 本次评估系为上饶市大通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拟对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拥有的构筑物(不含土地使用权) 、机器设备、车辆和工程物资进行收购提供价值 参考依据.
三、评估范围和对象 本次资产评估的范围为上饶市大通燃气工程有限公司申报的截至
2007 年10 月31 日止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构筑物(不含土地使用权) 、机器设 备、车辆和工程物资.具体对象以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资产申报表 为基础,凡列入表内的资产均在本次评估范围之内. 上述资产评估范围与委托评估时确定的范围一致.
四、评估基准日 经我所与委托方商定,本次资产评估基准日确定为
2007 年10 月31 日. 评估基准日是确认资产评估价格的基准时间,本项目所选取的评估基准日为一 特定时点,与评估目的实现日接近. 本次资产评估工作中,资产评估范围的界定、评估价格的确定、评估参数的选 择等均以基准日上饶市大通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和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 的资料、外部经济环境以及市场情况确定.
五、评估原则 本所遵循国家及评估行业规定的公认原则进行评估,具体包括独立、客观、 科学的工作原则、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以及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性原则和 公开市场原则等操作性原则.
六、评估依据 本次评估的主要依据如下:
(一)行为依据
1、海南中力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与上饶市大通燃气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 评 估业务约定书 ;
2、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资料;
3、上饶市大通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承诺函;
4、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函.
(二)法规依据
1、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务院
1991 年第
91 号令) ;
2、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 [1992]36 号文) ;
3、 《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 (国资办发[1996]23 号) ;
4、 《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财评字[1999]91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