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3-04-30 |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5 环境空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DB11/T 1484―2017
2 HJ
683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定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 气相色谱-质谱法 DB11/
1195 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DB11/T
1367 固定污染源废气 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 在选用检测方法规定的条件下, 对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有机化合物的总和 (以 碳计). 3.2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kPa时的状态,简称 标态 ,本标准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 状态下干基浓度.
4 测定项目确定 测定项目应根据固定污染源所属行业, 依据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指标选 择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 排污许可证等相关管理规定中明确要求的污染物项目也应作为测 定项目.
5 分析方法选择 5.1 测定项目分析方法选择原则 挥发性有机物测定项目的分析方法应优先选用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标准方法. 若适用性满足要 求,新发布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方法也可选用.具体要求如下: a) 非甲烷总烃或总烃的分析方法参见附录 A,宜优先选择现场直接测定方法. b) 特征有机污染物的分析方法参见附录 B.尚无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分析方法的有机污染物项 目,经实验室证实或确认后,检测机构可采用由国际标准化组织(简称 ISO)、地区或其他国 家的标准方法.
6 采样技术要求 6.1 有组织排放 6.1.1 采样点位布设 DB11/T 1484―2017
3 6.1.1.1 有组织废气排放源的采样点位布设,符合 GB/T
16157 和HJ/T
397 的规定.采样管线应为不 锈钢、石英玻璃、聚四氟乙烯等低吸附材料,并尽可能短. 6.1.1.2 有组织废气排气筒的采样口(监测孔)和采样平台设置应符合 GB/T
16157、DB11/
1195 的规 定要求. 6.1.2 采样频次及时段 6.1.2.1 排放源连续排放时间大于 1h 的,应在排放时段内连续恒流采样,采样流量为 0.2 L/min~0.6 L/min,累计采样时间一般应不少于
45 min,气袋采气量应不小于 10L;
或1h 内以等时间间隔恒流或瞬 时采集
3 个~4 个样品,其测试平均值作为小时浓度. 6.1.2.2 间歇性排放源, 其排放时间小于 1h 的, 应在排放时间段内恒流采样, 采样流量为 0.2 L/min~ 0.6 L/min;
当排放时间不足
20 分钟时,采样时间与间歇生产启停时间相同,应连续采集
2 个~4 个排 放过程,气袋采气量不小于
10 升;
或在排放时段内采集
3 个~4 个样品,计算其平均值作为小时浓度. 6.1.2.3 对于储罐类排放采样,应在其加注、输送操作时段内采样;
在测试挥发性有机物处理效率时, 应避免在装置或设备启停等不稳定工况条件下采样. 6.1.3 采样容器要求 6.1.3.1 使用气袋采样应按 HJ
732 规定执行. 6.1.3.2 使用吸附管采样应按分析标准方法中规定的采样方法执行, 并符合HJ/T 397的质量控制要求. 6.1.3.3 使用吸附管、采样罐、真空瓶或注射器采样时,应按照分析标准方法中规定的采样方法执行, 并符合 HJ/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