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3-04-30 |
不具备防爆电气设备或安全测 试条件的,应使用注射器、采样罐等非电气设备类方法采样,样品送回实验室分析. 7.2 采样或监测现场区域的危险分类或防爆保护要求未明确的,应按照 GB 3836.1 的规定,宜使用本 质安全型(ia 或ib 类)监测设备开展采样或监测工作. 7.3 污染源单位应向现场监测或采样人员详细说明处理设施及采样点位附近可能产生的安全问题,必 要时应进行现场安全生产培训. 7.4 现场监测或采样时应严格执行现场安全生产规定,若监测点位区域为有防爆要求、或存在有毒有 害气体的危险场所,污染源企业应为监测人员提供相关报警仪,并安排安全员负责现场指导安全工作, 确保采样操作和仪器使用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7.5 现场监测或采样人员应正确使用各类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宜在监测点位或采 样口的上风向进行采样或监测.
8 样品运输和保存 DB11/T 1484―2017
5 8.1 现场采样样品必须逐件与样品登记表、样品标签和采样记录进行核对,防止丢失和混淆,核对无 误后分类装箱.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样品的损坏、受热和粘污. 8.2 采集的气袋样品应避光保存.样品应及时送到实验室,宜在采样后 8h 内完成分析,最长不超过 24h. 8.3 用吸附管采样后,立即用密封帽将采样管两端密封,4℃避光保存,在7日内完成样品分析. 8.4 用采样罐采集的样品,在常温下保存,采样后及时分析,在20 天内完成样品分析. 8.5 用注射器采集的样品,立即用内衬聚四氟乙烯的橡皮帽密封,避光保存,应在采样后 8h 内完成分 析. 8.6 冷链运输的样品应在实验室内恢复至常温或加热后再行测定.
9 结果计算与表示 9.1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应折算为干基标准状态,有关计算按 GB/T
16157 的规定执行. 9.2 结果的计算与报出数据的有效数字按 GB/T
8170 及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9.3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浓度限值计算基准进行换算. 9.3.1 非甲烷总烃或总烃的浓度计算基准有以碳计、以甲烷计或以丙烷计等,以甲烷计、丙烷计浓度 换算为以碳计的计算公式见公式(1)~(4): 1) 2) 式中: ――以碳计的非甲烷总烃浓度,(mg/m3 );
――以甲烷计转换为以碳计的换算系数;
――以丙烷计转换为以碳计的换算系数;
――以甲烷计的非甲烷总烃浓度,(mg/m3 );
――以丙烷计的非甲烷总烃浓度,(mg/m3 ). 3) DB11/T 1484―2017
6 4) 式中: ――碳的分子量;
――甲烷的分子量;
――丙烷的分子量. 9.3.2 以甲烷计或以丙烷计浓度换算为以碳计浓度的换算系数表见表 1, 换算系数保留
3 位有效数字. 表1 换算系数表 名称 换算系数 0.749 0.272
10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10.1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应按照 HJ/T
373、HJ/T
397 及其它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10.2 气袋法采样前应严格检查采样系统的密封性,泄漏检测按 GB/T
16157、HJ
732 的规定执行. 10.3 现场监测时,应对仪器校准情况进行记录. 10.4 采样前应对采样流量计进行校验,其相对误差应不大于 5%;
采样流量波动应不大于 10%. 10.5 使用吸附管采样时,可用现场快速检测方法或设备估测排放浓度,估算采样体积,确保穿透率小 于10%,否则应重新采样.分析方法中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10.6 每批样品均需建立校准曲线,相关系数应大于 0.995,校准曲线应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