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 2013-05-05 |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二)律师姓名:张凯、余涛
(三)结论性意见 公告编号:2019-01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召集人具 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 《上海乐派特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乐派特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乐派特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5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