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 2013-05-09 |
结合客户的营业收入、成 本和净利润数据,说明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形;
(7)发行人是 否采用销量阶梯式的商业折扣政策,主要经销商的商业折扣政策,是否存在显 著差异,结合产品类型、终端销售价格系数进一步分析说明经销商之间存在折 扣比例差异的原因;
(8)定量分析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经销商收取票据支付手 续费和账期逾期费用与发行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发生额的计算过程,说明发 行人向经销商收取该等费用是否合理,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向 经销商收取上述费用的情形,是否符合同行业惯例. 8-1-4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补充信息披露情况】
(一)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经销模式中发行人、经销商和照明企业之间的权利 和义务关系、风险转移时点如何划分 (1)公司与经销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风险转移时点划分 1)境内经销模式 根据经销协议约定,货物转交物流供应商后,货物的风险与报酬已转移至 经销商,物流供应商将产品运至经销商并进行签收后,完成经销商对产品的验 收,公司依据经销商签收产品的回单,在经销商签收时点确认收入. 2)境外经销模式 公司在发出产品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且获海关批准后,已将商品所有权 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境外经销商.公司根据经海关批准的报关单,在产 品出口时点确认收入. (2)公司与终端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风险转移时点 在经销商实现最终销售后,当出现客诉问题时,公司会与经销商相关人员 到达终端客户现场进行处理:1)若由于终端客户生产、材料、方案等自身原因 造成产品失效和损失,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若由于公司产品不符合终端客 8-1-5 户产品规格书给终端客户造成直接损失的,经公司、经销商与终端客户进行接 洽沟通达成一致后,公司对终端客户由此遭受的直接损失予以补偿. 公司与照明企业之间,除出现客诉问题时存在直接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外, 其他业务环节均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上述楷体加粗内容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 之
二、 主要经营模式 之
(四)销售模式 部分补充披露. 【说明与分析】
(一)发行人生产并销售的 LED 驱动芯片是否为定制化产品,结合经销商在 发行人与终端客户之间的角色和作用, 说明发行人是否为照明企业向经销商指定 的供应商;
公司存在部分产品为飞利浦等终端客户定制化产品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定 制化产品的销售金额及占比情况具体如下: 项目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定制化产品销售金额(万元) 2,022.69 3,400.79 3,893.72 当期营业收入(万元) 76,659.12 69,437.85 56,749.33 定制化产品占比 2.64% 4.90% 6.86% 公司对定制化产品及通用产品的销售模式及销售渠道不存在差异. 公司为飞 利浦等客户定制了相关芯片产品后,飞利浦会要求宁波凯耀、得邦照明等代工厂 商使用公司定制化芯片及相关方案生产 OEM 产品,但不会特别指定采购渠道. 公司与该等代工厂之间已经形成了固有的稳定的销售渠道, 对于该等定制化芯片, 公司仍然使用原有直销或经销销售渠道进行销售. 经销商在公司销售渠道中的所起到的作用包括:①利用服务半径优势,可以 对服务区域内的战略客户进行长期跟踪及维护, 及时向公司反馈客户需求及市场 环境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