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3-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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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住宅供水系统 residential water supply system 向住宅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系统, 可包括管网直供系统和二次 供水系统. 2.0.2 二次供水系统 secondary water supply system 将城市公共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应用户的供水系统. 2.0.3 管网直供系统 municipal water supply systems 由城镇供水管网直接向用户供水的系统. 2.0.4 供水水源 water sources 住宅供水系统的水源应来自于城镇供水管网. 2.0.5 二次加压系统 secondeary pumping system 在二次供水工程中,需通过加压向用户供水的系统. 2.0.6 贮水池 reservoirs 满足加压设备吸水和运行要求,具有水量调节功能的贮水构筑 物. 2.0.7 水箱 water tank 满足自上而下供水要求,具有水量调节功能的贮水构筑物. 2.0.8 城镇供水管网接出点 outlet junction points 自城镇供水管网配水管道接出管段的起始点. 2.0.9 开式池(箱) open water tank 与大气连通的贮水池或水箱. 2.0.10 泄空管 draw-off pipe -
3 - 排空池(箱)水的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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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二次供水水源 3.0.1 城镇供水管网接出点提供的流量应满足二次供水和管网直接供 水系统设计流量要求. 3.0.2 城镇供水管网接出点最低压力不应小于 0.16MPa. 3.0.3 城镇供水管网接出点的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 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和相关地方标准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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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水量、水质和水压 4.1 水量 4.1.1 二次供水工程设计水量包括居民生活用水水量、居住小区公共 建筑用水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 的规定. 城镇商品住宅最大日供水量应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 规范《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 的规定.其它住宅应根据其性质、 卫生设备的配置和区域条件等,经论证,选择合理的用水定额和变化 系数. 4.1.2 引入管及给水管网的设计应计入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 如没有相关资料时, 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可按最高日用水 量的 10%~12%计. 4.2 水质 4.2.1 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 和相关地方标准的规定.通过二次供水的水质增测项目最高 允许增加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 的规定. 4.2.2 二次供水设施所用的涉水材料、成品、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 的规定,应具备省级以上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和质量监督 部门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4.2.3 在设计中,宜设置适应于贮水池、水箱和管道投运前的消毒处 理的技术措施. -
6 - 4.3 水压 4.3.1 二次供水工程应满足由设计确定的室内最不利点卫生器具和用 水设备最低工作压力的要求, 入户水表前的静水压不得小于 0.1MPa, 不宜大于 0.35MPa. 注:现有二次供水工程改建后的入户水表前最低静水压,不可小于 0.05MPa.由 于客观条件限制压力不能满足 0.05MPa 时,允许采用局部增压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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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系统选择 5.0.1 二次供水工程系统应根据建设条件和使用要求,在充分利用城 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前提下,通过技术经济综合比较,进行合 理选择. 5.0.2 根据城镇管网接管点的最低压力和入户水表前最低静水压,经 过系统水力计算,充分利用城镇供水管网的水压,合理确定管网直接 供水的范围. 5.0.3 二次供水工程系统中应设置水量调节设施. 5.0.4 二次供水工程系统和管网直接供水系统应分开设置, 不应串接. 引入管同时承担二次供水和管网直接供水时,应采取相应措施,维持 和确保管网直接供水系统的供水压力. 5.0.5 二次供水的生活用水管网系统应设计为专供系统,与消防、绿 化浇灌、道路冲洗等其他用水系统相独立.二次供水工程严禁与其他 供水系统和自备水源等管网直接连接. 其他临时用水确需由二次供水 工程提供的,应采取防污染措施,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 设计规范》GB50015 的规定执行. 5.0.6 二次供水工程管道严禁与排水管道直接连接. 5.0.7 采用由城镇供水管网夜间直接补水的水箱供水方式时,应根据 管网压力变化、进水流量以及用水特征加以充分论证和复核,确保供 水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5.0.8 二次加压系统应根据服务区的规模、建筑物的布置和高度等因 素,确定加压设施的数量、规模、位置和水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