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3-05-14

1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工程、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实行以预防为主的防震 减灾方针,促进隔震技术、消能减震技术和非结构构件抗震技术在深圳市的合理应用, 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或既有多高层及特殊建筑物的隔震设计、消能减震设 计和抗震支架设计.其他工程的隔震设计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1.0.3 按本规程设计与施工的隔震建筑,其基本的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多遇地震 影响时,主体结构保持弹性;

当遭受本地区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可能发 生轻微损坏,但稍加修理仍可继续使用;

当遭受罕遇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发生严 重破坏,经修复可继续使用. 按本规程设计与施工的消能减震建筑,其基本的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多遇地 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受损坏;

当遭受本地区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可能 发生损坏,但经一般性修理仍可继续使用;

当遭受罕遇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致倒 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按本规程设计与施工的建筑机电工程设施,其基本的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多 遇地震影响时,机电工程设施一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运行;

当遭受本地区设 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机电工程设施可能发生损坏,但经一般性修理仍可继续使用;

当遭受罕遇地震影响时,机电工程设施不至于严重损坏,危及生命. 对于使用功能或其他方面有专门要求的隔震建筑和消能减震建筑,可适当提高相 应的设防目标. 1.0.4 隔震和消能减震技术的采用,应根据工程结构抗震设防类别、设防烈度、场地 条件、建筑结构类型和使用要求综合分析后确定. 1.0.5 建筑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施工、验收及装置测试标准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其他有关现行规范标准的要求.

2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隔震建筑 isolated building 在建筑物基础、底部或下部结构与上部结构之间设置隔震装置而形成的具有整体 复位功能的结构体系.包括上部结构、隔震层、下部结构和基础. 2.1.2 消能减震建筑 energy dissipation of building 在建筑物中设置消能减震部件而形成的结构体系.包括主结构和消能减震部件. 2.1.3 隔震层 isolation layer 设置在被隔震的上部结构与下部结构(或基础)之间的全部隔震装置的总称.包 括全部隔震支座、阻尼装置、抗风装置、限位装置、抗拉装置和刚度调节装置以及其 他附属装置. 2.1.4 上部结构 super-structure above the isolation layer 隔震结构中位于隔震层以上的部分. 2.1.5 下部结构 sub-structure below the isolation layer 隔震结构中位于隔震层以下的部分,不包括基础. 2.1.6 橡胶隔震支座 laminated rubber isolation bearing 在地震区, 用于房屋、 桥梁或其他结构隔震的橡胶支座, 包括天然橡胶支座 (LNR) 、 铅芯橡胶支座(LRB)和高阻尼橡胶支座(HDR). 2.1.7 阻尼装置 damping device 设置在隔震层的吸收并耗散地震输入能量而使隔震层振动位移反应衰减的装置. 2.1.8 抗风装置 anti-wind device 隔震结构中抵抗风荷载的装置.可以是隔震支座的组成部分,也可以单独设置. 2.1.9 限位装置 stopper 限制隔震层在最不利状态下产生超过水平容许位移的装置. 2.1.10 抗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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