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 2013-05-15 |
(七)如另行委托第三方开展相关活动的,要与第三方签订相关合同并负责监督管 理项目的实施及协助验收.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我区宣传文化体育系统单位及社会其他文体类企业、 -
4 - 宣传文化体育组织、 团体或个人, 专项用于发展我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和精神文明建设, 资助范围包括:
(一)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包括根据我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发 展的实际需要,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而开展的哲学、社会科学理论课题研究、 理论宣传、学术著作出版及大型学术会议等.
(二)文艺精品创作.包括艺术上精益求精并富有创新性的文学、美术、音乐、歌曲、戏剧、曲艺、小品、舞蹈、杂技、影视剧、文艺批评、摄影、书法等领域的创作、 出版、发行、研究和展览、演出、国内外比赛等活动.
(三)全区性文化体育活动.包括由有关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策划的文艺展演、展 览活动,文学艺术活动、读书赠书活动,文体(文化)品牌打造、文化艺术节,民间传统 体育项目赛事, 公益性文化展览、 文化讲座和文化沙龙活动, 以及社区性公益文体活动;
区委、区政府组织的重大文体活动和重大对外文体交流活动等.
(四) 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包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 培育, 学习型城区建设、 市民文明教育、 全区性文明创建活动及文明街道、 文明单位 (窗口)、文明社区创建活动,基层图书馆(阅览室)、市民学校活动,精神文明建设重大 项目规划、调研工作,重大典型宣传教育活动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活动,各类爱国 主义教育活动.
(五)重大舆情、新闻、宣传活动.包括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重要活动 而开展的宣传报道活动;
为营造有利于我区现代化国际化建设的外部舆论环境而开展的 对外宣传活动;
社情民意收集、 反馈;
为营造我区良好社会氛围而开展的社会宣传活动.
(六)文物、文化遗产保护和博物馆、美术馆、艺术馆扶持.包括不可移动文物的 修缮和维护(50 万元以内);
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专项保护规划的编制;
公益性博 物馆、美术馆文物和美术品征集收藏;
民办博物馆、美术馆、艺术馆的运营扶持和优秀 民办博物馆、美术馆、艺术馆的奖励;
传统文化的发掘与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抢救、利用和传承.
(七)区宣传文化体育及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奖励.包括在中宣部批准的常设性全国 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项目及社科评奖活动中获奖的项目;
在国家文化部门认可的国 际常设性正式比赛、展览、演出、评比中获奖的项目;
在属于奥运争光竞赛项目中获国 际和国内比赛名次的项目;
在属于非奥运争光竞赛项目中获国际、国内社会公认的比赛 名次的项目;
经市级(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惯例性比赛中获名 -
5 - 次的项目;
以及为我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和精神文明创建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八)其他公益性宣传文化体育事业活动.申请宣传文化体育及精神文明建设成果 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是在宝安区注册的企业、社会组织或居住于宝安的个人(包括 宝安区户籍人员,或在宝安区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