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2013-05-15
《潮州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反馈及采纳情况表 单位名称 意见建议 采纳情况 潮州深能源有限公司1.

第十条增加如下内容: 燃气管网暂未覆盖的区域,因生产、生活等用气需要,经市级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由城镇燃气管道特许经营单位按照有 关技术规范建设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等临时供气装置,并负责供气和维护 保养;

城镇燃气管道特许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气化站、瓶组站等临时供 气装置,保证供气装置的安全使用. 2.第二十五条中增加如下内容: 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维护或者抄表;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户, 对用户不遵守安全用气 规定出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提醒用户整改,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用户 不按规定落实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停止供气,并 在隐患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 3.第二十五条 对于连续

3 年无法入户... 建议改为 燃气用户 拒不配合入户检查的, 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根据供用气合同采取暂时停止供 气的措施. 4.第二十六条

(一) 各类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是否应该与 《潮 州市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统一:

(一)低压、中压管道管壁及设 施外缘两侧

1 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次高压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

2 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 高压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

5 米范围内的区域. 5.第三十条增加相应的处罚条款,如: 侵占、 毁损、 擅自拆除、 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

1、不予采纳.理由如下:相关法律法规并未 明确对临时供气装置的审批和运营管理.

2、采纳.相关内容在第三十八条已有体现.

3、采纳.

4、不予采纳.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 是根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 技术规程》设置的.

5、

6、8:不予采纳.因相关法律责任均应遵 循各个法律法规执行, 本管理规定不作具体详 述.

7、不予采纳.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已有规定.

9、不予采纳.燃气计量装置执行的是特种设 备管理的相关规定. 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 处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第三十二条增加:因建设工程施工对燃气经营企业造成损失的,由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在第三十四条中明确物业管理单位对庭院、 小区燃气管线负有协助 供气单位的管理责任;

8.在三十六中明确盗窃气,并增加相应处罚条款,如: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 整改;

逾期不改正的, 对单位可以处

20 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可以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一) 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 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 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 擅自安装、 改装、 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存储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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