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 2013-05-15 |
(六) 盗用燃气(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处罚的法律处 罚);
(七) 改变燃气用途或者专供燃气;
9.增加燃气计量相关条款内容,如: 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燃气计量装置记录为准;
供、用双方对燃 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争议的情况下,可向市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计量 装置超过法定范围的,获利方因退还或补缴气款;
无用气量的,可以依照 用户最近
180 天标准平均用气量进行测算. 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 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理由如下:
一、我市小区住宅使用管道燃气的普及,家用燃气燃烧器具(以下简 称 燃气具 )的集中保有量不断增加和范围不断扩大,燃气具的安装、 维修是确保城市燃气安全使用的重要环节,其安装、维修有严格的技术要 求. 近年来, 我市及周边城市因燃气具安装不规范或使用不当导致漏气爆 炸、一氧化碳中毒等事故时有发生,轻者造成财产损失,重者导致人员伤 亡乃至建筑物损毁. 社会公众对燃气行业的管理及燃气安全提出了更高的 要求.
二、随着我市城区天然气管道的敷设普及,不久的将来城区符合改造 置换天然气的小区将大规模开展置换天然气, 大量使用年限不久且符合改 造适应天然气气源的液化气炉具将迎来改造高峰期, 如改造工作由社会上 不具备资质和设备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承揽燃气具的安装、维修和改造业 务,将为我市燃气安全管理埋下大量的隐患. 为有效降低户内燃气事故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83 号);
2、《燃气燃烧器 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73 号);
3、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参考国内其它城市有关做法,建议你局对《潮州市城镇燃气 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
第四章 燃气设施保护和器具安全管 理 第三十五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必须领取《燃气燃烧器具安 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之管理规定进行细 化. 细化建议如下: 第一条【严格燃气燃烧器具市场准入制度】从事燃气具安装维修的企 业,应当在潮州市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取得市住建局局颁发的《燃气 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从 不予采纳.因《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73 号)已 经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 维修管理作了具体的 规定,本办法不再详述. 事燃气具安装、维修业务.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中从事燃气具安装、 维修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燃气行业《职业岗位技能证书》,并定期参加 继续教育. 第二条【规范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无熄火保护燃气具等产品.居 民用户购买燃气具后应委托具备资质的燃气具安装维修企业对所购产品 进行检验、安装、维修. 燃气具安装维修企业安装验收合格的应当给用户出具 《燃气燃烧器具 安装验收合格证书(正件)》(以下简称 安装验收合格证 ),并在燃 气具外壳明显位置粘贴《安装验收合格证(副件)》 第三条【燃气企业认真做好燃气燃烧器具通气验收工作】用户凭《安 装验收合格证(正件)》向所属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开通供气,管道燃 气经营企业在为用户通气点火前应认真做好用户燃气具安装验收合格证 书核验工作并将《安装验收合格证(正件)》编入燃气企业用户档案中以 备抽检,对无安装合格证书的燃气具用户一律不得通气,对有安装合格证 书的用户一律不得推诿. 若因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通气前未对用户燃气具 认真把关造成燃气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承担 相应责任. 第四条 【室内燃气设施改动】燃气用户需安装、改装、迁移、拆除 户内燃气设施的,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燃烧器 具安装企业实施.燃气用户的需求符合规范要求的,管道燃气企业或燃气 燃烧器具安装企业应当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