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 2013-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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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 年第19期【经典案例】 陈某于
2016 年3月8日向正大畜牧投资 (北京)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正大公司) 提交离职申请, 当时正大公司未予答复.
后陈某于
2016 年3月25 日向正大公司提交 " 撤回离职申请的申请 " , 陈 某于
2016 年4月7日后未再出勤. 陈某请求正大公司支付报酬和安排岗位,正大公司不同意该请 求, 于2016 年7月25 日回函表示, 双方劳动关系因陈某提出离职申请, 于2016 年4月8日解除. 陈某遂起诉至法院主张正大公司未批准其离职申请, 其在三十日内申请撤回离职请求, 故单方解除 行为未能生效, 双方劳动合同尚未解除, 正大公司回函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要求正大公司支付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争议焦点 & 裁决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为:劳动者单方提出离职申请后是否可以撤回? 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陈某于
2016 年3月8日向公司提交离职申请书, 其已作出单 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且公司已收到其离职申请书, 劳动关系遂合法解除, 不以用人单位的 同意为构成要件,因此陈某的离职申请不能撤回. 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因陈某辞职于
2016 年4月7日解除. 【律师说法】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条款赋予了劳动者单 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是一种典型的形成权. 本案中, 陈某于
2016 年3月8日向正大公司提出离职, 此时劳动者的离职意思表示已经到达 正大公司, 为正大公司所知悉, 故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已经生效, 形成权已经实现, 不可再次 请求撤销. 蓝海提示, 从 《劳动合同法》 的立法本意来看,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是基于劳动者弱 者地位的倾斜保护措施, 是赋予劳动者的一项特殊权利. 至于其中的 "提前三十日" 或 "提前三日" 只是为了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需求, 从而赋予用人单位的一种权利, 是在劳动者的形成权 实现后出现的一种附随义务,因此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时并不需要用人单位的同 意作为构成要件.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容有删减 每日为你提供有价值的人力资源信息! 上海名牌服务 上海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人才服务平台 上海 | 北京 | 广州 | 深圳 | 杭州 | 宁波 | 嘉兴 | 南京 | 苏州 | 无锡 | 福州 | 青岛 | 济南 | 天津 | 大连 | 沈阳 | 长春 | 郑州 | 武汉 | 成都 | 重庆 | 长沙 | 安徽 | 西安 | 东莞 | 哈尔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