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3-05-17 |
或(f) 有关操作任何账户、投资或服务的委托. 第3.4(e)条提述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於)以 下内容的任何变更: (i) 合夥人(适用於合夥账户);
(ii) 董事和公司组织章程大纲与细则(适用 於公司账户);
和(iii) 其他第三方(如适用). 应随该通知附上本行要求的所有必需文件( 证明文 件 ). 3.5 本行有权在收到该通知和证明文件之日起七(7)个营业日 内( 处理期间 )处理该通知和更新变更内容. 在处理期间内,本行有权: (a) 继续根猛ㄖ胺⒏拘械奈写砟闹甘;
(b) 按照委托或在该通知前发给本行的指示中指定的地 址发送通知和通讯给您;
或(c) 采取本行认为适当的措施(包括但不限於暂停操作 账户). 若该通知及/或任何证明文件模糊不清、不完整或其形式和 内容未能达致本行的满意程度,则本行有权不处理该指示 或采取本行认为适当的措施,而本行不负责您可能因此承 担的任何损失. 4. 口头指示 4.1 本行可以(但无义务)根/或授权人士口头(不论是 透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或声称发出的任何指示( 口 头指示 )行事.
4 4.2 在不损害前述规定的情况下,您同意,在适用法律和规例 允许的最大围内且在与本行在《准则》下的义务并非不 符的情况下,对於您或任何其他人士可能因本行根蛎 有根鲜隹谕分甘拘惺露墒艿娜魏嗡鹗,本行概不负 责. 4.3 您特此同意,本行的任何高级职员对任何口头指示作出的 记录应作为该口头指示不可推翻和具约束力的证,但本 行概无义务记录任何口头指示,如未作出任何该等记录, 将不会在任何方面影响该授权或损害本行在本细则项下的 权利. 4.4 只要在本行认为适当时,本行可以对从您及/或授权人士收 到的所有指示以及与您及/或授权人士进行的所有其他电话 交谈进行录音,且您同意受该录音约束.透过电话向本行 发出的指示可能会被录音,以便处理您及/或授权人士的指 示、解答您及/或授权人士的查询、指导质量和保留记录. 如需索取更多资料,请参阅本行的《个人资料(私隐)条 例通知》( 私隐条例通知 )(欢迎索阅). 5. 客户义务 5.1 您应尽量以合理审慎态度采取一切合理预防措施,以防止 向第三方披露(不论是在自愿还是非自愿的情况下)本行 出於任何目的(包括启动或进行网上银行交易)而向您提 供(或被您更换)的PIN 或密码,以及监控您的账户交易 (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可疑或遗漏交易). 5.2 若本行提供(或被您更换)的PIN 或密码遭擅自披露或出 现该等可疑或遗漏交易,您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本行.如您 是以口头作出通知,则本行可要求您作出书面确认. 5.3 在法律允许的最大围内,一旦本行向您提供(或被您更 换)的PIN 或密码遭擅自披露,您应向本行赔偿因此造成 的所有损失,对於在本行收到有关该披露的通知之前因擅 自使用 PIN 或密码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将全部由您负责. 5.4 您有责任: (a) 核对账户结单中的所有记项和任何通知单(包括但 不限於 确认通知单 、 到期通知单 和 存款 通知单 );
(b) 如发现内容或记项有任何谬误、差异、不准确/不正 确的遗漏之处、不准确/不正确的记项、错误、或未 经授权的交易或任何不准确之处,应尽快向本行报 告;
(c) 签署和交回任何确认单,包括为查账目的而发出的 确认单;
以及 (d) 若您并无收到任何已发给您的结单或通知单(包括 但不限於 确认通知单 、 到期通知单 或 存 款通知单 ),应尽快以书面通知本行. 5.5 若本行没有在该结单或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内或(如没有规 定时间)该结单或通知单之日起九十(90)日内收到您的 书面异议,则: (a) 您将被视为不可推翻地:(i) 接受该结单或通知单中 载明的交易/记项和结余的有效性、正确性和准确性, 应受该结单或通知单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