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3-05-24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 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 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 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 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 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 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 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 担.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的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 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 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 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 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 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中国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王宜林 联系人:纪伟钰 联系

电话:010-59986652 传真:010-62094620 邮政编码:100007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徐晨涵、赵维、韩冰 联系

电话:010-60836701 传真:010-60833504 邮政编码:100026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

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 12中油02 、 12中油03 兑付兑息的具体条款, 请查阅2012 年11 月20 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刊登的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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