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 2013-05-25 |
2000 年的基尼系数为 0. 412,但从
2003 年到
2013 年,我国 的基尼系数维持在 0.
47 - 0.
49 的高位⑧ ,居民收入差距在近十多年里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不 仅体现在劳动性收入的差距拉大,更多还体现在财产性收入的差距扩大.因为居民收入中财产性 收入占比越来越大,仅仅依靠个人所得税来调节贫富差距越来越不现实,必须寻找更有效的财富 调节税种.房产税以房产为征税对象,实际上是对财产征税,因为征税对象的非流动性,其税负 难以转嫁;
税源是纳税人的收入,缴纳房产税将直接减少其税后收入,因此,房产税的征收过程 实际上就是收入再分配过程,亦被冠以 公平税 之称.从试点实践来看,上海市和重庆市都 将调节 收入分配 作为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政策目标之一,在税收使用上,也都规定房 产税收入用于保障房建设,体现出一种 劫富济贫 、力图实现经济公平的意图. 但是,从税制设计上看,试点方案与这一目标并不相符.众所周知房产税是财产税,征税对 象具有非流动性的特点,它通常不是课自纳税人当年创造的价值,而是课自往年创造价值的积 累,属于对社会财富的存量课税.但沪渝试点方案均针对增量房和高端房征税,而将存量房排除 在外;
同时,试点方案中还规定了起征点,实际上免除了一部分房屋所有人的纳税义务.从总体 上看,两试点地区的房产税都是在商品房销售环节、以商品房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进行课税,体 现出商品税的特性,而把作为财产存在形式的存量房产基本排除在课税范围之外.这使得试点房 产税没有多少财产税属性,反而商品税属性显著,甚至有人称之为 高端住房特别消费税 ⑨ , 实际上不仅抹杀了房产税调节收入的功能,而且造成了新的不公平. ( 三) 组织地方收入 组织政府收入是税收的基本功能,而房地产特有的物理属性和经济属性,使房产税具有了课 税对象的非流动性、收入的相对稳定性、税负的直接受益性、透明性等特质,决定了它与所得 税、营业税相比更适合作为地方的主体税种.从世界各国开征房产税的实践来看,房产税一般由 地方政府征收,是地方政府获取稳定、持续、均衡财政收入的主要税种和重要来源.房地产税在 地方税收收入中的比重,英国和澳大利亚为 100% ,美国为 50% ~ 80% ,法国为 69% ,加拿大 为85% ,日本为 32% ,菲律宾为 53% ,印度尼西亚为 37% ,南非为 57% 等⑩ .从试点地区的实 际财政收入来看,整个房产税在两市的地方财政收入中均不足 1% ,对当地的财政收入贡献甚 微,难以担当地方主体税的重任.
二、目标定位与现实背离的原因分析 自沪渝两地开展房产税试点以来,对于试点效果的争论从未间断过.虽然有学者认为两个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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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点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