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3-06-01 |
(ii) 上述 (i)的程 序,特别 是 在拾 获 贵重 物品 (首饰、现金、银包及手袋)的 情况下,应於保安室内并有见证人(如 拾获 者 M保 安员)在场 的 情况 下 进行.如 拾获 失 物为 载 有金 钱 的银 包 M手 袋,应点 算 内里 的现 金 及记 录 其他 贵重 物 品如 信 用卡 或 首饰 的 描述.获授 权 人士 应 要求 拾获 者 於该 记 录簿 上 签署,以 确认 其身 份 及拾 获 失物 的现 金 金额 M 描述 ;
(iii) 贵重物品如现金M首饰M银包M手袋应在主管的见证下 用 信封 或 其他 合 适的 容 器封 存,该信 封或 容 器上 应写 上 该记 录 簿的 对 应编 号 及封 存 日期,并由 负 责封
3 存的 获 授权 人 士加 签;
(iv) 应尝 试 寻找 物主:例 如查 看 拾获 失 物内 有 没有 物 主的 联络 资料;
(v) 拾获 失 物应 妥 善存 放 於有 锁 的储 物柜M 储 物室,贵重 物品应分开存放於该储物柜M储物室内有锁的容器中,储 物柜 M 储物 室 M另 外 存放 贵 重物 品 的容 器 的锁 匙由 指 定的 获 授权 人 士保 管 ;
及 (vi) 如拾 获 失物 未 有任 何 物主 的 联络 资料,应 张贴 失 物待 领通 知.失物认领及发还 如有人申报为失物物主,或被授权申请认领失物(「 认领者」 ),获授权人 士应 确认: (i) 认领 者 提供 的 遗失 物 品地 点、日期及时 间 的详 请 与拾 获者 提 供的 详 情相 符;
(ii) 认领 者 形容 失 物的 特 徵与 失 物相 符 ;
及 (iii) 经确 认后,发 还失 物 前应 於 该记 录 簿内 记 录认 领 者的 身份 证 号码 及 联络 资料,并 由认 领 者於 该 记录 簿 上签 署. 物品 报失 当有 人 报称 遗 失物 品时: (i) 获授权人士应於该记录簿内记录报失者的资料(包 括 姓名、联络地址、电 话号 码 及身 份 证号 码 )及 失 物的 特徵、 最 后看 见 失物 的 日期 、 时间 及 地点 ;
(ii) 获授权人士应检查该记录簿,查看会否已拾获该失物,如已 拾 获则 可 根 上 述发 还失物的 程 序向 报 失者 发还 该 失物 ;
(iii) 如无关於该失物的记录,在该记录簿记录报失详情后,获授 权 人士 应 联络 清洁M 保安M相 关 部门 以 协助 物主 寻 找其 失物;
及(iv) 定期 检 查无 人 认领 失 物记 录 与报 失 记录.如发 现 对应 的记录,获授权人士应联络物主并请其领回相关失物. 如 有需 要 ,在 物 主要 求 时协 助 报警 处理.
4 无人认领失物 如任何拾获失物在3个 月后仍无人认领,该失物将当作成为西九 管 理局 的 财物 而 不受 一 切权 利 及产 权 负担 的 影响,西九 管理 局 可藉 售 卖或 其 他方 式 处置 该 财物 . 破坏物件如获授权人士发现有公众人士进行破坏物件的行为(例 如破坏或污损西九管理局於公众休憩用地的物件), 获授权人士应: (i) 即时上前了解(勿 单独行动,如有需要应召唤保安人员), 并尝 试 劝谕 破坏 者 停止 其 行为 ;
(ii) 评估 设 施损 毁 对公 众 构成 的 安全 威胁.如 有需 要 应通 知管 理 处限 制 进入 该 围 ;
(iii) 告知 破 坏者 被 破坏 之 物件 为 文化 区 内资 产,西九管理 局保 留 索偿 权利,并 要求 破 坏者 签 署同 意 赔偿 的 承诺 书;
(iv) 与破 坏 者一 同 视察 物 件损 毁 情况 , 并拍 照 记录 ;
及(v) 如破 坏 者拒 ~ 签署 该 承诺 书,立即通知 保 安部 门 报警 处理 . 非礼如获 授 权人 士 发现 偷拍M 非 礼事 件 或接 获 偷拍 M 非礼 报告: (i) 获授权人士应即时上前了解(勿 单独行动,如有需要应召 唤 保安 人员)并制 止 犯事 者 的行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