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3-06-13
-1- 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溧市监行罚字〔2018〕114 号 许根,男,44 岁,身份证号 320124197409301814,当事人在 南京市溧水区石湫农贸市场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系个体工商 户,注册号:320124600261452.

2018 年5月28 日,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谱尼测试 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对南京市溧水区许根干货店(地址:南京市溧 水区石湫农贸市场)经营的白皮花生米(散装称重,购进日期 2018-05-23)监督抽检,结果黄曲霉毒素 B1 不符合 GB2761-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 为不合格.本局于

2018 年7月2日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于同 日立案.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检要求. 经查,当事人从南京市溧水区姐弟南北货经营部购进涉案产 品20kg,进货价格 7.75 元/kg,除抽样所用 3kg 外,其余 17kg 全部销售, 售价

12 元/kg, 货值金额

240 元, 违法所得 72.25 元. 当事人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 证明对象及证据材料: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 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自然情况;

证据二:

2018 年7月20 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制作的 《现-2- 场检查笔录》一份,拍摄制作的照片提取单两张,证明当事人销 售涉案产品的事实情况及产品召回情况;

证据三: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抽检单、检验报 告各一份,证明涉案产品的不合格事实情况;

证据四:本局执法人员

2018 年7月20 日及

2018 年8月7日分别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各一份,及证明当 事人购进销售涉案产品来源、数量、进价、销售价等事实情况. 当事人经营生物毒素超过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

(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 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 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 产品 的规定;

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违反了 《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 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 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的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 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 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 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3- 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 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 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 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 品添加剂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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