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3-06-13 |
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四款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的规定 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较少,且违法行为首次 发生,积极配合调查,提供了涉案产品来源,符合《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2018 年9月17 日, 本局向当事人留置送达了溧市监罚听告字 〔2018〕14012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 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 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生物毒素超过限量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白皮花生米,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
(二)项的规 定,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 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 -4- 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建议 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对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的行为给予警告;
二、罚款
1000 元;
三、没收违法所得 72.25 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最后一天 为节假日顺延)持一般缴款书(收据)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 建设银行或中国银行溧水区支行营业部所辖的任何一网点缴纳上 述款项,收款单位:财政机关,南京市溧水区财政局,预算级次: 区级,收款国库:国库溧水支库,预算科目名称:103050104(工 商罚没收入).逾期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 、
(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 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章有 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或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提 起诉讼. 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 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特此告 -5- 知. 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 年9月2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