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3-06-16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 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4 内转让给职工.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 应按有关规定注销或转让该部分股份, 并向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第二年起

4 年内不得向除发起人以外的第三 方转让;

在此期间公司第

二、第三大股东如若转让股权,应当首先转让给公司第一大股 东,在第一大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情形下方可转让给另一方发起人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5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 公司股票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本条前款规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三十四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依据.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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