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 2013-06-19 |
2 4. 本谘询文件共有7章.第1及2章介绍道歉的概念.第3章解释在现行法例下道歉的法律意义(只与刑事法相关的考虑因素除外). 第4章介绍其他相关司法管区道歉法例的历史和发展,并论述大多数普通法司法管区的道歉法例(包括苏格兰的道歉法案)详情.第5章探讨道歉法例的利弊及从海外经验所得悉的各项问题.第6章进一步讨论有关问题及建议.第7章胪列多项谘询建议.5. 在此强调,本谘询文件载列的建议是供各界人士讨?,欢迎各界人士就与本文件所述的任何事宜提出意见和建议.督导委员会会在考虑是次谘询的回应后拟定最终的建议.注:在本文件中所引述的段落(例如判词、法例、学术文献等)原文大部分为英文,其中文翻译只供参考.3第1章U引言1.1 因发生不幸事故而出现争议时,造成伤害一方可能有意就受伤害的一方所蒙受的损失及痛苦,向后者表达他1的歉意;
或争议一方可能真诚相信自己没有做错,但纯粹出於好心及善意,仍想向对方表达慰问或同情.然而,似乎人们普遍担心,原告人可在民事或其他非刑事程序(例如纪律处分程序)中凭道歉或一句简单的 对不起 ,作为答辩人承认过失或法律责任的证,以此确立法律责任.1.2 虽然判定一方是否须为不幸事故负上法律责任(例如疏忽)通常是法院的职责,而道歉(视乎其内容及其他相关情况)也未必代表承认过失或法律责任,但法院的确可能接纳道歉(特 别是包含承认过失或法律责任的道歉)作 为证,去推论某人须负上法律责任.这足以使在不幸事故发生后本愿意提出道歉或出言表达慰问、同情或歉意的一方有所顾忌.1.3 此外,由於有些保险单的条款禁止受保人承认过失,受保人可能担心他的道歉会令承保事故的保险单变得无效或在其他方面受到不利影响,这种情况并不罕见.1.4. 基於这些理由,造成伤害者似乎普遍不愿意向受伤害者表示难过、歉意或同情,更遑论在法律程序待决时向受伤害者正式道歉.不少人会因为担心自己的道歉或相若意思的表达会被用作呈堂证,证明他们早已承认过失,因而不愿意作出道歉.1凡指男性的字及词句亦指女性及不属於男性或女性者.41.5. 上述对道歉的法律效果的一般看法尤为不幸,因为争议往往因一时冲动而起,只要一句道歉,或表达同情或歉意,也许可消除(或至少抑制)怒气,从而防止争议升级为法律诉讼,或使诉讼较易和解.1.6. 造成伤害者不愿意向受伤害者作出道歉或表达歉意或同情这一现象,不单限於个人和商业机构,以公职身分行事的官员和公务员同样地对道歉或表达歉意的法律后果有所顾虑.事实上,由於公众未必谅解官员或公务员有这些顾虑,在多个司法管区发生的多宗导致重大伤亡的不幸事故中,他们会指责相关政府部门没有向受伤害者表达同情或慰问,或对他们的不幸漠不关心或缺乏关怀.前申诉专员黎年先生亦曾经指出,政府官员可能因为担心要负上法律责任而未必会轻易道歉2.1.7 从上文可见,在我们的社会,公营及私营机构普遍不愿意道歉,特别是在尚未判定法律责任谁属的时候.这种心态无助防止争议升级或达成友善和解.事实上,造成伤害者久久未有展现歉意或表达难过,最终或会令受伤害者或其家人越发焦虑或愤怒.造成伤害一方对不幸事故漠不关心的态度依然是解决争议的障碍,令双方也不会愿意尝试以友好方式(例 如调解)解 决争议.1.8 有见及此,律政司调解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 )在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