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2013-06-19

0 年的报告( 《 工作小组报告》 )中总结指出,就调解引入处?道歉的法?条文,有其好处3.正如《工作小组报告》指出:2可浏览ht t p :/ / www. s c mp . c o m/ ne ws / ho ng -ko ng/ a rt i cl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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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年7月23日新闻)(浏览於2015年5月).3《调解工作小组报告》(2010年2月),第7.198段,第131页.可浏览http://www.doj.gov.hk/chi/public/pdf/2010/med20100208c.pdf(浏览於2015年5月).5 … … 其他司法管区的经验显示,这?条文会使争议各方在调解过程中较为愿意提出道歉,因而增加达成和解的机会.

4 1.9 因此,《工作小组报告》第43 项建议提出, 有 关应否制定道歉条例或法例条文去处?为增加和解机会而作出道歉的问题,值得由一个适当组织作出更全面的探讨.

5 . 1.10 对於工作小组这项建议,前申诉专员也表赞同.他建议 政 府有需要考虑制定法例,让公营机构作出道歉而无需惧怕要负上额外的法律责任

6 . 1.11 事实上,没有清晰详尽的道歉法例,或许是当事各方(不 论公营或私营)普遍不愿意在取得法律意见或在法院或其他相关审裁处就法律责任作出最后判定之前道歉的原因之一.1.12 律政司司长在2012 年11 月成立调解督导委员会( 督导委员会 ) , 其下规管架构小组委员会负责考虑在香港制定道歉法例是否可取.拟议道歉法例的主旨在於澄清道歉的法律后果,藉此提倡和鼓励道歉,以促使各方的争议可以友善地和解.1.13 本谘询文件( 本文件 ) 尝试胪列在香港争议一方道歉可能引起的法律问题,并参考多个已制定道歉法例的海外司法管区的经验,深入研究在香港制定道歉法例的正反论,继而集中讨论这类法例的涵盖围,即有关法例应涵盖全面道歉还是仅包括有限度道歉,以及应否涵盖纪律处分或其他形式的非刑事程序.本文件也会提出两个可能因道歉而受影响的,即法定诉讼时效的计算及保险合约,并审视是否有需要在道歉法例中订定明确条文来加以处4同上.5同上.6可浏览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307/22/P201307220528.htm(2013年7月22日新闻公报)(浏览於2015年5月).6理.此外,本文件也探讨拟议法例应以什麽形式制定.各项谘询建议及事宜摘录於第7章.7第2章U道歉和本谘询文件的涵盖围何谓 道 歉 ? 2.1 对一般人来说, 道歉 一词的涵义可能就是其一般字面意思,由於道歉是不少人每天都做的事,似乎不必再深究其定义.举例来说,当某人乘巴士经过崎岖的路面时不慎撞向另一乘客,便很可能会(事实上有时是不自觉地)向对方说 对不起 (因此是向对方道歉), 即使错不在他,但他还是可能会说 对 不起 . 因此,任何人都可能会说 对 不起 来 表示抱歉,但不是因为他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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