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3-06-22
关于印发叶浙江省建筑施工用钢管 扣件的生产销售租赁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曳的通知 浙建建 〔2004〕

62 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 温州市市政园林局, 绍兴市建管局,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各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 《浙江省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的生产销售租赁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浙江省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的生产销售租赁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浙江省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的生产销售 租赁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用钢管、 扣件(以下简称钢管、 扣件)的生产、 销售、 租赁、 使用的管理, 确 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 和国务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等法律、 法规, 结合 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 从事钢管、 扣件的生产、 销售、 租赁、 使用、 检测活动和对上述活动实施监 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钢管、 扣件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钢管、 扣件生产、 销售租赁企业主体资格、 登记事项和假冒侵权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钢管、 扣件使用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有关行业协会可制定行规行约, 开展行业自律活动, 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条 鼓励生产、 使用钛合金钢管和钢板冲压扣件以及新型承重支撑架体系. 鼓励钢管、 扣件生产、 租赁企业开展 ISO9000 标准认证. ZJSP16-2004-0003

第二章 钢管、 扣件生产销售 第六条 生产销售钢管、 扣件的企业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并按核准的经营范 围从事生产销售活动, 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七条 钢管产品应符合 《直缝电焊钢管》 (GB/T13793-92)、 《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 2001)的规定, 其材质应符合 《碳素结构钢》 (GB/T700-l988)中Q235-A 级钢的规定;

扣件产品应采用可 锻铸铁制成, 其材质应符合 《钢管脚手架扣件》 (GB15831-1995)的规定.钢管、 扣件均应符合 《建筑施工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30-2001)的规定. 第八条 钢管、 扣件的产品标识应符合国家 《产品标设注册规定》 的要求, 生产时应将企业专用标志 采用刻痕或凸铸方式, 直接标注在产品上. 钢管每米应有一个标识, 载明生产厂家或代号、 产品规格、 产品 材质、 执行标准等.扣件标识应载明生产厂家或代号. 第九条 生产销售企业应向用户提供产品质量保证书, 并有销售记录台帐. 第十条 扣件生产企业应取得生产许可证.

第三章 钢管、 扣件租赁 第十一条 钢管、 扣件租赁企业必须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并对其出租的产品质 量负责. 第十二条 租赁企业应购买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钢管、 扣件产品. 购买后应根据有关技术标准, 按 批次进行抽样, 送法定检测单位检测, 符合要求后方可入库, 用于出租. 第十三条 租赁企业应对使用单位归还的产品进行外观质量检查, 并按批次进行抽样, 送法定检测 单位检测.符合要求的分类入库用于再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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