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3-06-22 |
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 应及时报废销毁. 第十四条 租赁企业应建立健全管理台帐.对购买的新产品, 应按批次记载生产厂家、 产品规格、 购 买数量、 质量保证书编号等内容. 经营过程中, 应详细记录租用单位、 租用数量、 产品批次、 出租日期、 归还 日期、 质量检测情况等.
第四章 钢管、 扣件使用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购买(租赁)、 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钢管、 扣件, 并在进入施工现场 前进行查验.新钢管应有产品质量保证书, 新扣件应有产品质量保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旧钢管、 扣件应有 法定检测单位的质量检测报告.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钢管、 扣件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钢管、 扣件使用前均应进行外观检查, 有明显质量缺陷的应及时剔除, 并根据有关规定, 按批次进行 抽样, 送法定检测单位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钢管、 扣件应按批次堆放, 建立使用台帐, 详细记载生产(租赁)企业、 产品规格、 购买或租赁数量、 质量保证书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查验剔除情况、 质量检测情况等.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钢管、 扣件使用前检测实施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在监理(建设)单位见证取样后, 试件送法定检测单位检测. 第十八条 承重支撑架、 外脚手架搭设前, 施工单位应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 方案 中应有力学计算和施工详图并按方案要求认真进行技术交底和检查、 验收. 监理单位应对方案进行认真审查, 并严格按方案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查、 验收. 第十九条 使用钢管、 扣件应做到操作文明, 不得从高处抛落, 避免损坏.架子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 技术标准和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使用的钢管、 扣件的检查, 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报废, 符合要 求的保养入库.同一施工现场多次重复使用的扣件应重新进行质量检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生产、 销售、 租赁企业市场行为和钢管、 扣件产品质量 进行监督;
对劣质产品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查封、 没收、 销毁.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不定期地组织对钢管、 扣件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曝 光劣质产品, 引导使用者购买、 使用合格产品.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生产、 销售、 租赁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规范其经 营活动.对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对无照经营进行取缔. 第二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企业使用行为和施工现场使用钢管、 扣件质量情 况的监督管理.发现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应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 建设、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定期情况通报制度, 密切配合, 加 强合作, 相互沟通, 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