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3-06-23 |
根据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基于个人 独立判断,认为公司本次董事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现就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 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 的原则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就该情况做如下 专项说明:
(一)公司编制了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 况表.报告期内,没有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子公司及 其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产生.
(二)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111.62亿元.均为对合并报 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及控股子公司间的互保,不存在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担保均已按规定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程序,不存在逾期、 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同时,公司严控担保风 险,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担保风控制度.
二、关于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是根据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所制定, 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需要,同时兼顾对投资者的回报,决策程序依法合规,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运2行及监督情况;
公司制定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程序方法、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 整改情况均具有可操作性.公司已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监管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 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 我们认为,董事会出具的《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反应了公 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 很好地完成了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建议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的审计机构.
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所做的合理变更,严格履行了相关的 决策程序,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